Re: [新聞] 蝶戀花理賠爭議 金管會這樣說

作者: likeselina (怡情養性)   2017-02-22 23:52:20
雖然已經很多篇討論了
但還是幫忙整理釐清一下好了
這新聞在討論的是責任險的問題,或者講完整一點叫第三人責任險。
而大多數人理解的意外身故後理賠,應該是指意外險。
首先,意外險很單純,就是被保險人如果死亡,保險公司會理賠一筆錢給受益人
如果沒寫受益人,或者受益人上就是寫法定繼承人
(補充一下:法學討論上或在很特殊的情況下,這兩種情況還是有一點差別,
在此先不做討論)
那當然兄弟姊妹基於第三順位的身分,就有權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
但所謂第三人責任險,顧名思義就是保障第三人
但是"誰"保障第三人?
如果以一般許多汽機車駕駛人會保的第三人責任險來說
就是自己因為害怕撞到別人,所以事先先買了保險
一旦有車禍事故發生,會先釐清事故責任
如果確定自己(即被保險人)對於車禍事故的發生有責任
那保險公司就要在被保險人應負擔或應賠償的責任範圍內,理賠給第三人
(即一般人理解下的被害人)
因此責任險的前提必須是在被保險人(即肇事者)對於該第三人有責任賠償下才可成立的。
那蝶戀花旅行社的責任險
當然就是蝶戀花旅行社出發前,向保險公司買的第三人責任險
(可能是針對車禍事故的,也可能是針對整體旅遊意外所買的責任險)
因此付錢的人是蝶戀花負責人,跟旅客或被害人一點關係都沒有
基本上應該沒有旅客會在出發前幫自己另外買個什麼責任險的
除非他預設自己這次旅遊就是會"傷害"到別人,但這實在殊難想像
所以說旅客保險費白繳了,一開始就弄錯重點了
再回到為何哥哥不能領取妹妹死亡的責任險費用
這就涉及前面有好幾篇提到的民法問題
因為今天保險公司能不能理賠責任險給哥哥,
是要看哥哥對於旅行社到底有沒有法律上的請求權基礎可以主張?
如果有,旅行社要賠,所以保險公司就要代替旅行社賠給他,反之就不用。
好,那我們來找找看民法的請求權基礎
首先,與旅行社簽約的是妹妹,哥哥並沒有跟旅行社簽約,
故哥哥顯然無法以契約給付有瑕疵等向旅行社請求。
而本件當然也看不出對哥哥有何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的可能,
因此就馬上在侵權行為上來找,最有可能成立的大概就以下幾條:
民法192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
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民法第194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民法第192條第1項大概是最有機會請求的,
也就是說哥哥可能在妹妹送醫急救的過程中,給付一些急救的醫藥費
妹妹確定過世之後,哥哥也可能幫忙妹妹支付喪葬費用
這時對哥哥來說,當然是因為旅行社事故造成對他的損害,當然可以向旅行社請求
but~既然是喪葬費和醫藥費,實務上當然會認定需要實支實付,不能一口開價
也就是說如果嗣後確實哥哥有因此支付上開費用,我認為還是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的
但必須要確實有支出且有單據再說
至於民法第192條第2項
也還有解釋空間,但實務上不會這樣認定
就是指如果在妹妹生前,哥哥一直都是由妹妹扶養的,
那麼妹妹一走,生活自然頓失所依,這樣哥哥當然有損失,也就可以向旅行社請求了
不過我想客觀事實上本件應該沒有這樣的情況
另外,法律雖然是規定法定扶養義務,
但實務認定上多半還是認為,需要實際有扶養情形才行,
因此民法第1114條之扶養義務部分,在此還是難以適用的
而民法第194條和195條,所規定得請求之人就是父、母、子女、配偶
哥哥並無這樣的身分,當然無從請求,
也因此新聞所講的就是針對上開幾條的結論
哥哥對旅行社既然無請求權(醫藥或殯葬費先撇開看),自然就無從對保險公司請求責任險
簡單來說,旅行社在這件事情上,對哥哥"本人"並無賠償責任
而有些人提到那這算不算立法漏洞?是不是要修民法第194或195條
我覺得倒是有點過了
因為今天是這樣的重大且一家幾口都過世的情形,
才會顯得好像說"旅行社對哥哥本人無法律上責任"是很奇怪的事
但仔細想想是否所有有人命傷亡的案件,兄弟姊妹是否獲應該對加害人有請求權?
我覺得這恐怕是有疑義的
尤其很多兄弟姊妹長大後根本各自成家嫁娶,甚至平常也老死不相往來
結果出了事才冒出來說你害死我兄弟姊妹,我很難過很痛苦,你要賠我
這真的合理或有其必要性嗎?
(再次強調:我不是說本件是這種情形,我是通盤地在說一般情形)
再者,如果真要說考量親屬的痛苦,
那麼是否祖父祖母或者孫子孫女也該納入民法第194、195的請求權主體呢?
這樣真的沒有無限上綱嗎?
又或者如果今天有叔叔跳出來說我從以前跟被害人相依為命
是否法律也須因之修正呢?
我沒有一概否認,只能說這是值得思考的,就是請求權主體到底該放寬到何親屬的問題
最後,可能有人會問,那這樣是不是以後撞死無父無母、無子女、無配偶的邊緣人
這樣就都不用賠,這樣不是爽到保險公司或加害人嗎?
我只能說,就民法損害賠償來說確實是如此
而且客觀來說,真是遇到這樣的邊緣被害人,
難保替他出來要賠償的,恐怕只是為了錢,也不是真的因此有產生什麼重大痛苦
但請務必記得,不管是故意殺人或過失致人於死
刑事上都還是有責任的,請不要因為這樣就以為看到路上街友或流浪漢
就以為吃了無敵星星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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