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受不了了 為什這類案件一直有一大堆不專業的人士出來信口開河啊
首先 慰撫金是屬於侵害人格權的特別規定
第 18 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
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也就是說 人格權受侵害原則上不得主張慰撫金
除非有法律特別規定
而194條就是這個特別規定
所以除了直系親屬外 其他的旁系親屬都沒有對於加害人請求慰撫金的權利
而人格權還有一個特性
就是一身專屬性
只專屬於該人格權之擁有者
其請求權不可能轉讓
即使契約約定也一樣
要轉讓只有一種情況
就是已起訴請求或已依契約承諾
從一身專屬的人格權轉換成單純的金錢債權
此時才能依債權讓與或繼承的方式取得
但本案很明顯得不符合這種情況
就算能證明死亡有先後
但只要沒起訴轉換為一般金權債權時
那就是不能轉讓啊
怎麼會有可能讓哥哥取得父母對妹妹的慰撫金請求權?
這種不專業的說法真的會害死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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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 引述《kid33 ()》之銘言:
: 責任險不理賠哥哥 律師:除非證明妹比父母先過世
: 賞櫻團33死車禍中有1家4口3人死亡,卻傳出哥哥申請妹妹乘客險及旅行責任險理賠遭拒
: ,律師周武榮指出,如果可以證明妹妹比父母先過世,父母先取得民法上194條內非財產
: 上賠償的請求權,接著哥哥就可取得父母及妹妹死亡請求權,家屬可以向法醫請求鑑定死
: 亡時間先後。
: 不過,民法規定這類請求不得讓與或繼承,因此建議可以審閱相關保險契約,是否有特殊
: 約定。
: 周武榮指出,保險金是屬於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關鍵不在「繼承」,而是「取得」非財
: 產上賠償的請求權問題,若父母和妹妹是在同一時間死亡,那已故的父母自然不會產生妹
: 妹的請求權,但如果父母比妹妹晚過世,在沒亡故的時候,就能取得這個請求權,即便死
: 亡時間差距不大也沒關係。
: 周說,在這一死亡時間的順序下,父母死後,哥哥不僅取得了父母的撫慰金的請求權,也
: 連帶取得了妹妹的請求權,這是唯一請領保險的機會,要去查看法醫所鑑定出來的死亡時
: 間,一般來說,三人不太可能在同一時間死亡。
: 周武榮建議,現行民法194條規定,兄弟姊妹沒有資格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可能是
: 擔心疏離的手足爭奪賠償,造成家庭糾紛,建議未來可以納入「同居在一處所得兄弟姊妹
: 」也可以取得請求權,就可避免前述狀況。
: https://udn.com/news/story/10852/2302320?from=udn-catelistnews_ch2 ud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