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扯!不懂保險也可以寫保險新聞?頂著律師名號唬爛大眾?】葉啟洲/政大法學院教授
蝶戀花旅行社翻車事件的保險理賠問題,媒體上充斥著錯到離譜的說法。不得不出來說幾句話。(稍帶情緒)
保險有很多種,保障對象、理賠條件、保護功能都不一樣。
法律要求旅行社投保的,叫做「責任保險」,主要目的是保護旅行社自己,可以有保險替他承擔對旅客的賠償責任。旅客不是這種保單的直接保護對象。只是保險公司替旅行社賠償的時候,旅客可以順便被保護到而已。
這種保險中,保險理賠的必要條件,是旅行社依照民法有賠償責任。有權要求旅行社賠償的,也必須民法所承認的被害人。
事件中的哥哥,關於他父母的罹難,當然是民法上的被害人(民法194、192),所以保險公司替旅行社賠了。賠得這麼快,已經是特別處理的。一般情況是要等旅行社賠償責任確定(判決確定),保險公司才對被害人直接理賠(保險法94條2項)。
但關於他妹妹的罹難,只有在他實際支付的喪葬費部分,他才算是間接被害人(民法192)。其他項目他都不是被害人(雖然扶養權利人也是被害人,但我不太相信他有受妹妹扶養)。
所以說,保險公司沒給他喪葬費用之外的理賠,百分之百是沒有錯的。不要把保險公司妖魔化。
可以直接保護旅客的,叫做「傷害保險」(也常叫平安保險、意外保險)。保險理賠條件跟旅行社的責任無關,所以旅客在民法上能不能要求旅行社賠償,在這種保險中並不重要。不論旅客拿到多少保險金,都可以依民法再要求旅行社另外賠一次。
法律並沒有要求旅行社替旅客買傷害保險,因為不論花多少錢買、保險公司理賠給旅客多少錢,都不會減少一丁點旅行社對旅客的責任。法律不能夠強迫任何一個人花錢替別人買保障,然後讓他一丁點賠償責任都不能少。不然就是慷他人之慨。
前天先是跑出來一位律師把責任險和遺產瞎搞在一起的。昨天又有律師出來說可以試著區分妹妹和父母的死亡時間先後,看看能不能從後死的父母那裡繼承到妹妹罹難的慰撫金。奇怪,同死推定(民法11)和慰撫金不能繼承(民195第2項),好像不是很難的概念。
一般人不瞭解保險種類的差別,是可以理解的。但作為記者要撰稿,或是頂著律師頭銜接受採訪,卻只會講一些沒營養的五四三,對自己的職業和名號有什麼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