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imabc (Je t'aime)
2017-02-24 14:37:57看到此文突然想到,之前偷拍扁的麵包師傅被一個鄉民去檢舉搞到不得不搬遷
傳送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77991370.A.866.html
https://goo.gl/C0P3k6
提一個建議,如果鄉民只有在臉書與PTT上幹瞧這惡劣店家效果有限,不如參考這位鄉民
作法,藉由政府資源去「督導」這店家。
新聞爆出來後勞工局已經介入,但是要開一間麵包店還是要符合法規
諸如:勞安、消防、營業登記、稅務、衛生等等,因新聞報導的資訊有限
在營業登記與稅務這塊無法如拍扁師傅那樣輕易被抓包,不過其他領域若有違法證據
應該也能向政府檢舉
既然這間店的老闆這麼強硬,那就看看是政府硬還是他後台硬,如果政府單位接獲
通報而不查,就是瀆職,等著被政風處找喝咖啡。
本魯就拋磚引玉一下,對此店家的查證
狗了一下開設麵包店的規定發現此篇文章提到開設麵包店營業處所要符合都市使用
區規定,否則可能容易遭人投訴。
http://www.foodnext.net/cloud/consume/paper/3098767727
且發現曾有開設麵包店遭居民檢舉開罰的案例: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6609
經新聞與網友報導得知此間店營業處所位於
台中市南屯區惠文路709號
將此位址去作土地使用分區查詢,發現此區域都是住宅區
http://i.imgur.com/bS9JY5G.png
而使用經濟部的工商查詢,發現登記位址也在這附近
http://i.imgur.com/l9pe8xB.jpg
又根據內政部的都市計畫法第85條規定:
「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
在省由內政部訂定,送請行政院備案」
於是餵狗了一下找到了《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
第18條規定:
「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除本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
土地之使用:」
第18條第12款:
「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之商場(店)或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之飲食店
(以下簡稱大型商場(店)及飲食店)。」
用Google地圖的簡易測量
http://i.imgur.com/PF2CmgG.png
看起來似乎不超過5百平方公尺,可是法規標註的是樓地板面積,以Google街景查看
這應該是一棟2層樓建築,因此若內部樓地板面積相加起來超過500平方公尺
是有可能違法的
目前就只研究到這階段,具體的檢舉方式還要再找看看
如果以上我的思維或作法有誤,還請臥虎藏龍的八卦板專業鄉民指正
我就不信這個彭大小姐的硬度可以比法律還硬,出來做生意的,江湖在走,公道要有
自己做錯事不認帳還反咬別人,這種人不給他教訓當真以為台灣人好欺負?
作者:
anti87 (天機老人)
2017-02-24 14:39:00在鬼島勞安別想了
作者:
jennykam (三月是戰鬥月)
2017-02-24 14:39:00人家惡房東都還在活 台灣人就是廢物阿
你忽略了~彭小姐背景硬, 黃士福沒黨證惹到的是在位綠黨
那個是因為拍扁所以陳菊願意弄他 沒拍扁的話+龍根本懶的鳥吧
作者: polyasia (風忍) 2017-02-24 14:41:00
可是她後台很硬 聽說議長....
作者:
ev331 2017-02-24 14:41:00他應該之前就因為外遇被釘過了吧 昨天八卦不是有po新聞
作者:
XDDXDD (哈哈哈哈哈哈哈)
2017-02-24 14:44:00我覺得她不是做生意的料 態度不夠柔軟 不出問題才怪~解決問題方式 奇差無比 一直放大絕 人民會反感~不如惦惦吃三碗公的人~
作者:
qq204 (好想放假...)
2017-02-24 15:03:00整家都垃圾阿 一直都是這樣亂搞 反正後台硬
作者:
sai0613 (賽嗓)
2017-02-24 15:04:00外勞臉Lucy:我找議長室問了 ……人家連議長室的可以直接問了你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