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訴, 2067ꀊ
新北地院
這讓我想起 2006年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中有一篇文章
Resuscitation injuries complicating the interpretation of premortem trauma and
natural disease in children.
裡面提到兩例幼兒死亡, 解剖為肝破裂, 在美國政府原先向這兩例的照顧者提出告訴, ꀊ而後法醫認定為急救造成之出血, 一例撤銷告訴, 一例判決無罪
對一般人來說,
區分病患無脈搏或脈搏微弱,
並不是容易的事,
而醫療人員只需花10秒不到.
與其花太多時間觀察是否是沒有脈搏,
直接急救才有可能救活人, 救醒人.
急救中須先進行心臟按壓的四項:
溺水, 藥物中毒, 創傷, 小於8歲兒童,
若無旁人時, 建議先給予CPR.
先行急救建立循環, 對這類病患的預後有不小的影響.ꀊ
回過頭來, 這個案例法院判決過失致死的原因在於
1. 患者死因是壓迫性肝臟裂傷導致出血性休克
2. 認定當下患者狀態應無須進行人工心肺復甦術
3. 急救方式錯誤
對於出血性休克, 無法急救回來是很可惜的.ꀊ
問題點在後面兩項
當時狀態是否需要急救,
並不是法院能判定的.
直接假設沒急救, 病患不會有事缺乏證據.
為何不說因為進行急救了, 回覆循環了,
所以還來的及送醫院.
舉證責任的一方必定弱勢.ꀊ
急救方式正確是否就不會肝裂傷,
答案是否定的.
正確的CPR要提供足夠的循環,
要讓胸腔變型到一定大的程度,
輕輕壓只是做表面而已.
所以肋骨斷裂, 甚至肝脾出血, 並不是不可能的事,
但相較不這麼作就沒有命的情形,
還是得做下去.
尤其是幼兒體型小,
沒有人敢保證自己按壓不會壓到肝,
法院認為保母對急救的描述是供述不一,
原則的單手按壓, 兩乳頭中間卻是沒有錯誤.
然而又因其為專業保母, 故判刑一年二月
法院有著影響社會風氣的強烈效果,
這樣的判決只有一個結果,
再怎麼樣不要進行急救.
無論你是保母, 老師, 看護,
因為職業需要有學習CPR的,
作下去有問題就是你的錯.
只是死亡是不幸的, 誰也不希望遇到,
他的父母一定很心痛.
但我們希望的是有人會在緊急來幫我們, 還是放著不管.
這個環境, 將是我們自己用犧牲者的鮮血建立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