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pen (元)》之銘言:
: 新北市保母曾麗安3年前受託照顧2歲女童「樂樂」期間,發現樂樂臉色發白癱軟,情急之
: 下為女童進行心肺復甦術,不料施力不當,反導致樂樂肋骨骨折、肝臟裂傷,引發出血性
: 休克,送醫不治。法院開庭時,曾女願賠100萬元被拒,日前法官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曾
: 女1年2月徒刑定讞,新北地院今再判曾女須賠償樂樂的父母共780萬元;仍可上訴。
: 有照保母曾女(51歲)2013年3月受僱樂樂父親,照顧年約2歲的樂樂,每月22000元,工
: 作兩全天就休兩天。同年6月10日下午,曾女未及早發現樂樂身體癱軟、嘴唇發白的現象
: ,不顧樂樂還揮動手腳掙扎,就心急進行心肺復甦術,再送往新北市聯合醫院板橋院區,
: 但該院區無小兒科,再轉送亞東醫院。
: 判決指出,女童樂樂因為曾女不當的心肺復甦術急救,造成壓迫性肝臟裂傷,出血性休克
: 而往生,曾女遭檢方起訴,法院開庭時,曾女雖坦承心慌犯錯,「惋惜小生命流逝」而難
: 過,願賠100萬元換取家屬原諒,但遭拒絕。由於醫師證稱,對仍有呼吸、心跳及意識清
: 楚的傷病患不宜CPR,高院認定曾女觸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日前判她1年2月徒刑確定。
: 痛失愛女的樂樂父母另提民事求償,新北地院今判曾女須賠償樂樂的父親支出殯葬費、扶
: 養費以及精神慰撫金共362萬餘元,另須賠償樂樂的母418萬餘元;仍可上訴。(孫友廉/
: 新北報導)
判決書節錄:
「……然矢口否認有何業務過失致人於死之犯行,辯稱:伊當時不是用全掌按壓,是用手
腕上緣的下半手掌輕壓,也沒有按壓到肝臟……
……發現徐○淇突然身體癱軟、嘴唇發白,被告當時並未測量徐○淇之脈搏,且於徐○淇
尚有意識及呼吸情形下,被告並未實際測量施力位置,即以單手全掌向下施壓之方式施作
人工心肺復甦術,施作過程中徐○淇有手腳掙扎揮舞情形……
……於偵訊時先供稱:伊把手掌放在徐○淇2 個乳頭中間的下方位置,單手壓,伊用手掌
壓等語,後供稱:伊的手掌是平放,不是直立,伊的手掌就是放在乳頭的下緣等語,均係
表示其乃以單手全掌方式按壓,是其於本院審理時始改口供稱:當時伊不是用全掌,伊是
用手腕上緣的下半手掌輕壓,伊是輕按徐○淇兩乳連線的位置云云……
……復且被告於急診時係向亞東紀念醫院醫護人員主訴徐○淇於前日晚間玩溜滑梯撞到臉
等語,均未述及其有對徐○淇施以人工心肺復甦術之事實……
……市立聯合醫院醫師王明正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天伊在看急診,檢傷護理師告訴伊
有人指定要掛小兒科,伊問檢傷護理師有無急著要急救,護理師告訴伊病人可以反應,呼
吸正常,沒有急救的情境,這個小朋友帶到伊的診療室,伊評估小朋友呼吸道正常,呼吸
正常,循環正常,伊叫小朋友時,小朋友有回頭看伊,眼神活動力正常,聽診的心跳也正
常,伊跟家屬說沒有急救的情境存在云云……; ……伊詢問護理站護士為何未進來看診,
護士表示該女子已自行到亞東紀念醫院就醫云云…… 」
1. 當時小孩有意識、呼吸、且手腳掙扎
2. 保母對施救過程描述不清
3. 第一時間送到市聯,醫生覺得不用馬上急救,請他掛號
保母就丟下騎車帶她來的丈夫,自己馬上搭計程車跑去亞東(市聯處無掛號紀錄)
我覺得這個案子最有問題的倒是從市聯就醫到轉送亞東的過程,很多眉角不清不楚
反而施救經過根本就沒什麼好平反的
基礎救命術(BLS)本來就是推廣給一般大眾知道的,根本不會要你做什麼專業判斷
還沒學過的、學了忘記的 自己去看BLS的第一步驟是什麼
別在那邊撒馬利亞人了 撒你阿嬤咧
不是什麼情況都壓下去就叫救人好嗎
哪天你朋友喝到掛的時候你就直接幫他CPR 看你會不會被吉到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