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託大家幫忙高調啊!
永采烘培坊真的是惡性重大!
早就已經有前科了!
勞保6%沒有足額提撥、請喪假還不給錢!
而且經過解成立後,仍然拒絕給付
要告上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才能拿到錢
這真的是太可惡了
請看以下判決書:
【裁判字號】 102,勞執,32
【裁判日期】 1020827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32號
聲 請 人 佘念慈
相 對 人 永采烘培坊
法定代理人 彭文潞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勞資爭議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民國102年8月7日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爭議調解會議紀錄調解結
論所載:「資方同意給付6%勞工退休準備金差額新臺幣1,895元
整及5天喪假之工資勞方工資新臺幣5,000元整,合計新臺幣6,89
5元整,請勞方於民國102年8月12日下午5時攜帶印章於公司領取
」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另按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
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一、指派調解人。
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 (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直
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者,得依前項方式
之一進行調解;第一項第一款之調解,直轄市、縣 (市)主
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勞資
關係協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2年8月7日調解成立,兩造就
調解結果「資方同意給付6%勞工退休準備金差額新臺幣(
下同)1,895元整及5天喪假之工資勞方工資5,000元整,合
計6,895元整,請勞方於102年8月12日下午5時攜帶印章於公
司領取」之內容達成合意,詎相對人迄今尚未依約給付,為
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強制執行等
語,並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2年8月13日中市勞動字第
0000000000號函、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
證。
三、經查,聲請人於102年7月22日先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
資爭議調解,嗣由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轉介至臺中市勞資關係
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並於102年8月7日調解成立內容
:「資方同意給付6%勞工退休準備金差額1,895元整及5天
喪假之工資勞方工資5,000元整,合計6,895元整,請勞方於
102年8月12日下午5時攜帶印章於公司領取」之情,業據聲
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02年8月13日中市勞動字第000
0000000號函、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
可稽。從而,聲請人所持兩造成立之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
資爭議調解紀錄,顯係依98年7月1日修正公布、100年5月1
日施行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之法定處理
程序所成立之調解至明。準此,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