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oyHoliday (RoyHoliday)》之銘言:
: 拜託大家幫忙高調啊!
: 永采烘培坊真的是惡性重大!
: 早就已經有前科了!
: 勞保6%沒有足額提撥、請喪假還不給錢!
: 而且經過解成立後,仍然拒絕給付
: 要告上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才能拿到錢
: 這真的是太可惡了
: 請看以下判決書:
: 【裁判字號】 102,勞執,32
: 【裁判日期】 1020827
: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 【裁判全文】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32號
: 聲 請 人 佘念慈
: 相 對 人 永采烘培坊
: 法定代理人 彭文潞
: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勞資爭議事件),本院裁定
: 如下:
: 主 文
: 民國102年8月7日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爭議調解會議紀錄調解結
: 論所載:「資方同意給付6%勞工退休準備金差額新臺幣1,895元
: 整及5天喪假之工資勞方工資新臺幣5,000元整,合計新臺幣6,89
: 5元整,請勞方於民國102年8月12日下午5時攜帶印章於公司領取
: 」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 理 由
: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另按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
: 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一、指派調解人。
: 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 (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直
: 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者,得依前項方式
: 之一進行調解;第一項第一款之調解,直轄市、縣 (市)主
: 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勞資爭議處理
: 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勞資
: 關係協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2年8月7日調解成立,兩造就
: 調解結果「資方同意給付6%勞工退休準備金差額新臺幣(
: 下同)1,895元整及5天喪假之工資勞方工資5,000元整,合
: 計6,895元整,請勞方於102年8月12日下午5時攜帶印章於公
: 司領取」之內容達成合意,詎相對人迄今尚未依約給付,為
: 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強制執行等
: 語,並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2年8月13日中市勞動字第
: 0000000000號函、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
: 證。
: 三、經查,聲請人於102年7月22日先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
: 資爭議調解,嗣由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轉介至臺中市勞資關係
: 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並於102年8月7日調解成立內容
: :「資方同意給付6%勞工退休準備金差額1,895元整及5天
: 喪假之工資勞方工資5,000元整,合計6,895元整,請勞方於
: 102年8月12日下午5時攜帶印章於公司領取」之情,業據聲
: 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02年8月13日中市勞動字第000
: 0000000號函、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
: 可稽。從而,聲請人所持兩造成立之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
: 資爭議調解紀錄,顯係依98年7月1日修正公布、100年5月1
: 日施行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由直轄市、縣(
: 市)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之法定處理
: 程序所成立之調解至明。準此,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並無不
: 合,應予准許。
: 四、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102 年是老胡 時期的台中,但現在
都由藍變綠了,現在佳龍執政的台中
勞工也沒受到公平對待,放任這種壓榨
勞工的公司企業繼續搞勞工,總統大選
綠綠說好跟勞工站在一起,選後也變調
勞動部長還用沒什麼勞動經驗的自己
人當,操他媽的資進黨,現在還以為
選舉很好選,還不是因為KMT太爛
才贏的,資進黨選前談的轉型正義,
現在看根本是打假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