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is0077 (一個人的輕旅行)》之銘言:
: 對於Uber司機主張制定TNC專法,張舜清也強調,國內法令早有類似網路運輸業的功能,「國內法令已經完備、沒有再訂專法的需要」。他說,Uber司機希望能讓個人車有經營運輸業的資格,但國內都會區公共運輸已很發達、計程車數量多,沒有再讓私家車在都會區提供營運的空間及條件,「這是台灣跟國外不同的地方,在台灣沒有條件。」
事實上確實可以訂定汽車共享商業模式的專法,不過Uber可能不太
需要浪費時間在台灣,現行的台灣我覺得是不可能的。最主要是台
灣現在的政治環境,計程車是很重要的動員造勢工具,因此任何民
意代表對此也要忌諱三分,不敢輕易出手得罪既得利益者,未來在
這方面台灣可能要繼續封閉鎖國了。
Uber的真相如下:
這是一個新時代的觀念,關係著國家競爭力,是社會進步的象徵。共乘增加移動速度、降
低成本,就能創造競爭優勢。共乘降低價格、使用方便快速,Save Money, Live Better.
就能將錢和時間用在其他地方,以提高生活品質。更多消費者利用,司機也能從此獲益,
特別是偏鄉地區。也避免靠行剝削,提供時間自由兼職工作,解決貧困家庭經濟需求。使
用Ride-Sharing比Taxi計程車更為安全,不必在街頭等車攔車,意味著在司機抵達前都更
有保障。且整個行程位置時間司機資料都被自動記錄控管,包括上車地點、目的地,這比
隨機坐計程車更有保障,也確保駕駛選擇最快路線,繞路浪費資源阻礙交通。
計程車制度缺點在於缺少退場機制,如當司機態度強橫惡劣、偏鄉喊價、拒載短程、繞路
、抽煙、危險駕駛、車況不佳、拒開冷氣、不能刷卡、宣傳推銷、疲勞轟炸時,乘客缺乏
制衡管道。因此容易藏汙納垢,不時傳出司機乘客衝突鬥毆新聞。研究並證實
Ride-Sharing降低酒駕發生數量,保障行人行車安全。美國比較開放,很快就接受這種創
新的運輸方式。在亞洲地區就相較困難,有各種各樣反對聲音,用舊法令侷限新型態產業
發展。Uber競爭對象不是計程車,是其他同類型媒合資源與需求行動平台如Lyft等業者,
這是美國競爭力所在。未來除快遞、送餐外,發展方向是結合電動車、自動車、無人駕駛
,人類將不需買車,減少資源閒置時間,車子並能因應各種需求,共享降低能源消耗,縮
減所需停車空間。
轉載:http://calasf.blogspot.com/2007/05/los-angeles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