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劉仲敬文章 《南京違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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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違紀事件必須正名,原因不僅在於人數作偽,而在於違紀和屠殺的性質根本不同。違
紀是個人或團體分散的行動,沒有得到上級的授權,他們的同儕如果高興,可以拒絕屠殺
而不受懲罰,軍法官有權制裁違紀人員,而且敢於行使這種權利。我們所知的南京事件,
符合以上所有條件。違紀事件即使死亡人數超過六十萬,仍然不過是大型違紀事件。
屠殺的定義是最高當局的授權,執行者得到各部門的配合,不必擔心法律制裁。相反,拒
絕屠殺的同儕遭到法律制裁。即使死者只有幾個人甚至一個人,仍然屬於小型屠殺。
何況南京事件可以證實的一萬多平民死者當中,並非全都可以列為日軍違紀事件的受害者
。國軍士兵拒絕停火,脫去軍裝,混入平民當中,將敵軍火力引向平民。軍統便衣狙擊手
從平民當中向日軍開火,同樣將敵軍火力引向平民。這兩種行徑的肇事者,都屬於戰犯。
東京國際法庭沒有追究這些戰犯,反而把他們造成的死亡算在日本人頭上,換了我是日本
人,也是絕不會認帳的。美國人或以色列人如果接受這種黑白顛倒的邏輯,就得把反恐戰
爭的所有將士定為戰犯了。
程兆奇之流用了大筆經費,試圖證明屠殺命令的存在,結果只能厚顏無恥地宣布,我們雖
然沒有發現這樣的命令,但是這樣的意思肯定是存在的。根據這樣的研究方法,岳飛的罪
行的沒有疑問的,要證明他肯定有那個意思,實在太容易了。
(中略)
皇軍在日俄戰爭和一戰時以軍紀嚴明著稱。二戰時由於軍官叛變和全民征兵,素質明顯下
降;但仍然不失為正規軍,有定期餉銀、有愛民教育、有慰安婦,紀律一般高於地方部隊
、偽軍或遊擊隊(後者缺乏薪俸給養與教育訓練)。由於內閣、軍部權力解體,諸將人自
為戰;號稱軍閥,不為無因。因此各部隊指揮官決定軍紀好壞,衰邁軟弱或長期不能視事
者軍紀差;但即使如此仍然由於流寇,因為皇軍待遇由日本納税人支付,並不由中國占領
區民眾支付。
地方團隊、偽軍待遇由地方民眾支付,承擔大部分治安、剿匪任務,指揮權由地方有產者
(良民)掌握,類似湘軍。
遊擊隊給養依賴突襲鄉民、勒索大户,時多時少,因此不可能維持紀律。有土匪或刑事犯
經驗者戰鬥力、耐受力最强。裹挾小農既乏戰鬥力,又擅長逃回家老婆孩子熱炕頭,完全
不堪使用。
因此,順民流動方向從遊擊區向治安區(偽軍)、從治安區向中心城市(皇軍)。
皇軍基本不下縣城,通常一縣僅有一隊甚至一名皇軍即足以占領。大多數鄉民只能接觸偽
軍。正常情況下,皇軍與國軍交戰。偽軍清剿遊擊隊。遊擊隊乘間襲擊偽軍,經常搶劫鄉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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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抗戰時期中國人往大屠殺城市遷徙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