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拾荒老人偷白米 「過苛條款」判不用還

作者: aaaaaaaaaaac (hello stranger)   2017-03-01 13:03:09
自由時報
拾荒老人偷白米 「過苛條款」判不用還
〔記者吳政峰、黃捷/台北報導〕北市一名林姓拾荒老人,去年中竊取楊男掛在機車上的
白米與飲料,總價220元,食用完畢即被逮,警方依竊盜罪送辦,士林地院法官判林男拘
役30日,但考量他月入500元,贓物價值低微,遂依「過苛條款」,宣告不須追徵犯罪所
得。
去年6月15日早上11時47分,林男騎著裝著菜籃的淑女車,經過北投一間超市,見楊男的
機車椅墊下方,掛有分裝的白米4小包與飲料12罐,趁四下無人,徒手竊取並離去。
楊男10分鐘後返回機車旁,發現食物不翼而飛,氣得上網緝凶,警方網路巡察看到PO文,
調閱監視器找到林男。
警詢時,林男辯稱以為機車上的東西是沒人要的,就將之拿走,但已把這些東西吃掉了。
楊男得知林男家境清寒,不願提告,但竊盜屬公訴罪,警方仍將全案移送士林地檢署偵辦

到了士檢,林男指控遭到員警威脅「不講就把你關起來」,逼供下才承認,又稱自己是拾
荒老人,絕地求生,以為那些東西是沒人的才撿,沒有竊盜之意。
法官勘驗監視器,確認林男行竊,且白米與飲料掛在機車上,非無主物,拾荒為生的林男
應可辨明不得任意撿拾他人所有物,卻擅自拿走吃光光,犯意明確,判拘30日,得易科罰
金3萬元,可上訴。
惟法官查出林男與妻子同居,拾荒為生,每月僅賺取500元,家境清寒,審酌失主楊男不
願追究,贓物僅220元,價值低微,遂依刑法38-2條2項,即俗稱的「過苛條款」,宣告無
追徵之必要。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989236
「過苛條款」...竟源於頂新案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北市一名林姓拾荒老翁偷竊白米,被士林地院依「過苛條款」
宣告免還犯罪所得,一名司法官指出,林翁其實受惠於頂新案。
該名司法官說,沒收舊制只能沒收或追徵被告名下的犯罪所得,頂新案爆發後,法界發現
魏家的財產都登記在公司名下,刑法無從沒收法人的財產,遂修法擴大沒收範圍可達第三
人與物,防止脫產,同時設立「過苛條款」,讓法官依犯罪情節衡量,避免過苛沒收。
該名司法官表示,刑法38條指出,犯罪「所得」或「所用」之物,得沒收之,頂新案後,
除刑法38條犯罪「所得」或「所用」之物,得沒收之,新制還增加38-1條,擴大納入「非
」被告名下的財產,即第三人名下之財產,同時擴張沒收追徵物的範圍,避免脫產。
為了保障被害人的權益,同時也新增38-2條(過苛條款),賦予法官權利,依事實決定不
宣告或酌減沒收或追徵價額,避免濫沒收。
律師李慶峰指出,法官沒收或追徵的財物,都將繳回國庫,被害人若能證明所失財物為被
告犯罪所得,則可向法院聲請「發還」,減輕損失。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989239
作者: zxc8424 (HuGuu)   2016-03-01 13:03:00
尚萬強
作者: snsdakb48 (ShiEr)   2017-03-01 13:04:00
那以後我也去幹好了 那麼爽
作者: akuser (我想飛)   2017-03-01 13:05:00
吱吱:kmt 9.2都領高薪 本省人吃點米又沒關係
作者: vex999   2017-03-01 13:05:00
這樣是說以後可以到處幹便當來吃囉?
作者: asgardgogo (asgard)   2017-03-01 13:06:00
機車上的東西是沒人要的
作者: generally (滾來滾去)   2017-03-01 13:06:00
鼓勵窮人偷東西?
作者: iWatch2 (有錢吃鮸沒錢免吃)   2017-03-01 13:06:00
不用賠又不是不用被關 你一個月只值220就儘管去...
作者: Uhlan (uhlan)   2017-03-01 13:07:00
要窮到旁人一看都會憐憫 才有過苛條款的空間啊
作者: ruby00514 (黑夜的星空)   2017-03-01 13:07:00
也要受害者不追究啊 不要這麼激動OK?
作者: Bobcat (工兵之友)   2017-03-01 13:07:00
說可以到處偷的是沒看到被判拘役喔
作者: cerwvk (乎你~~~)   2017-03-01 13:07:00
為了生存. 我想應該是沒錯的.
作者: kingrichman (silent all these years)   2017-03-01 13:08:00
主要是因為失主不願追究
作者: QBey (Q貝)   2017-03-01 13:08:00
只是政府不沒收你偷來的米,該罰的該賠的沒有差
作者: kenryu (愛留西恩)   2017-03-01 13:08:00
要去快去別只會嘴
作者: cerwvk (乎你~~~)   2017-03-01 13:08:00
月入500? 500怎麼過? 真是納悶.
作者: sleep123 (sleep123)   2017-03-01 13:09:00
QQ
作者: piece1 (...)   2017-03-01 13:09:00
2F快去!別只會嘴
作者: lingpxs (Kelly Lin)   2017-03-01 13:09:00
還是要罰款或拘役呀 樓上不爽快去
作者: holymoon99 (阿克西斯教徒099)   2017-03-01 13:09:00
判拘30日 付出的成本遠高於220巴.. 這種罰幹麻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3-01 13:10:00
月收500元,竊取220元的部分不追繳而已,但拘役還是要去啊...
作者: drigo   2017-03-01 13:11:00
以後街友可以大方的去偷東西了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3-01 13:11:00
犯罪所得不追繳跟不處罰完全不一樣好嗎
作者: Bobcat (工兵之友)   2017-03-01 13:12:00
由此可知 民眾真的蠻好操弄的
作者: cerwvk (乎你~~~)   2017-03-01 13:13:00
想到BB霜 微罪不舉. 這還是得看是不是有天朝身分的.
作者: EraKing (防禦率王)   2017-03-01 13:14:00
主要還是苦主不願意告吧
作者: eemail (eemail)   2017-03-01 13:15:00
鄉民覺得對可以去試試
作者: xxxg00w0 (寒夜)   2017-03-01 13:17:00
幹妳媽的沒人要 什麼狗屁理由 聽幾次了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3-01 13:17:00
鄉民表示:這沒有嚇阻力啦! #整本六法全書唯一死刑
作者: mu178 (阿魯巴原蟲)   2017-03-01 13:18:00
哪有說不用還 只是說國家不用另外開一道沒收手續而已
作者: BOOS0103 (台灣MAN)   2017-03-01 13:23:00
沒人想過怎麼輔導他脫貧嗎?
作者: andante6851 (盎丹鐵)   2017-03-01 13:26:00
快去偷偷看 記得寫報告回來
作者: waloloo (ARIAxヨシノヤ )   2017-03-01 13:26:00
拘他一下給他個溫暖
作者: XDDDpupu5566 (XDpu56家族)   2017-03-01 13:29:00
總算有點人性了!
作者: moonlind (又多了敷臉卡跟覓食卡了~)   2017-03-01 13:31:00
拘役30天 天天有三餐
作者: judgeGGININ   2017-03-01 13:35:00
拘他啊!還有飯吃,否則助長惡小歪風
作者: mu178 (阿魯巴原蟲)   2017-03-01 13:37:00
這跟有沒有人性沒關係好嗎? 去年沒收大修法前 竊盜的犯罪所得本來就不用沒收 修法後 遇到被害人說不用還 不追究的實務的立場漸漸是以過苛條款為由不沒收 也就是說 今天小偷資力正常 被害人說免還 也可能不用沒收這也是避免出現當事雙方都沒意見了 萬一沒收 被告還要為了沒收 動輒上訴 跟國家拼到底 浪費訴訟資源的情形
作者: vbhero (嗯嗯呵呵)   2017-03-01 13:45:00
可以的話,多數人不會去當街友偷東西吃吧
作者: hw1 (hw1)   2017-03-01 13:46:00
真爽耶 死老頭吃乾抹淨還不用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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