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拾荒老人偷白米 「過苛條款」判不用還
〔記者吳政峰、黃捷/台北報導〕北市一名林姓拾荒老人,去年中竊取楊男掛在機車上的
白米與飲料,總價220元,食用完畢即被逮,警方依竊盜罪送辦,士林地院法官判林男拘
役30日,但考量他月入500元,贓物價值低微,遂依「過苛條款」,宣告不須追徵犯罪所
得。
去年6月15日早上11時47分,林男騎著裝著菜籃的淑女車,經過北投一間超市,見楊男的
機車椅墊下方,掛有分裝的白米4小包與飲料12罐,趁四下無人,徒手竊取並離去。
楊男10分鐘後返回機車旁,發現食物不翼而飛,氣得上網緝凶,警方網路巡察看到PO文,
調閱監視器找到林男。
警詢時,林男辯稱以為機車上的東西是沒人要的,就將之拿走,但已把這些東西吃掉了。
楊男得知林男家境清寒,不願提告,但竊盜屬公訴罪,警方仍將全案移送士林地檢署偵辦
。
到了士檢,林男指控遭到員警威脅「不講就把你關起來」,逼供下才承認,又稱自己是拾
荒老人,絕地求生,以為那些東西是沒人的才撿,沒有竊盜之意。
法官勘驗監視器,確認林男行竊,且白米與飲料掛在機車上,非無主物,拾荒為生的林男
應可辨明不得任意撿拾他人所有物,卻擅自拿走吃光光,犯意明確,判拘30日,得易科罰
金3萬元,可上訴。
惟法官查出林男與妻子同居,拾荒為生,每月僅賺取500元,家境清寒,審酌失主楊男不
願追究,贓物僅220元,價值低微,遂依刑法38-2條2項,即俗稱的「過苛條款」,宣告無
追徵之必要。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989236
「過苛條款」...竟源於頂新案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北市一名林姓拾荒老翁偷竊白米,被士林地院依「過苛條款」
宣告免還犯罪所得,一名司法官指出,林翁其實受惠於頂新案。
該名司法官說,沒收舊制只能沒收或追徵被告名下的犯罪所得,頂新案爆發後,法界發現
魏家的財產都登記在公司名下,刑法無從沒收法人的財產,遂修法擴大沒收範圍可達第三
人與物,防止脫產,同時設立「過苛條款」,讓法官依犯罪情節衡量,避免過苛沒收。
該名司法官表示,刑法38條指出,犯罪「所得」或「所用」之物,得沒收之,頂新案後,
除刑法38條犯罪「所得」或「所用」之物,得沒收之,新制還增加38-1條,擴大納入「非
」被告名下的財產,即第三人名下之財產,同時擴張沒收追徵物的範圍,避免脫產。
為了保障被害人的權益,同時也新增38-2條(過苛條款),賦予法官權利,依事實決定不
宣告或酌減沒收或追徵價額,避免濫沒收。
律師李慶峰指出,法官沒收或追徵的財物,都將繳回國庫,被害人若能證明所失財物為被
告犯罪所得,則可向法院聲請「發還」,減輕損失。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989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