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騎樓停機車 竟因車頭朝外吃22張罰單
高雄一戶李姓人家去年3月在自家騎樓停放3輛機車,遭鄰居拍照檢舉未依規定車頭朝內停
放,短短兩周內竟遭警方連開22張罰單,其中1輛還曾1天被開2張罰單,總計罰款高達1萬
3000多元。李家行政訴訟抗罰,質疑民眾檢舉照片可造假、1天2張罰單違反一事不二罰等
,但橋頭地院認定警方依法開罰,今判李家敗訴。
李姓女子等3人提告主張,去年3月3日至17日他們停放在自家門前騎樓的3部機車被連續拍
照舉發違規停車,警方隨即開立22件舉發違規通知單,但依據檢舉人拍攝的檢舉照片,其
上雖標示拍攝時間,但現在相機時間都可自行調整,質疑照片日期可能造假,且檢舉照片
有多張角度及停放位置相同,根本無法確認是否為同一天所拍攝。
李女等人認為,照片上機車停放位置均未變動,應屬同一停放行為,則舉發機關連續開了
22張違規通知單,甚至有同一天開立2件的情形,顯然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還說,他們
確實不知高雄市政府訂有「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亦不知有規定
機車停放方式,且高市所有騎樓機車停放方式亦未統一,警方未勸導就直接連續開立22張
罰單,也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平等原則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等,希望法院判決撤銷罰單。
高雄市交通局則指出,依據《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第2點及《道
路交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規定,「人行道未經本府交通局劃設停車格位者,得
停放於騎樓地,停放時應車頭向內,後輪應與騎樓地外緣標齊;騎樓地外緣設置水溝者,
後輪應與水溝內緣標齊。」而李女等人卻將車頭向外,且未與騎樓地外緣標齊,因此屬違
規停車,只要超過2小時就可連續舉發。
橋頭地院指李女等人並未提出檢舉照片造假事證,且勘驗檢舉照片也查無明顯錯誤情形,
認定舉發機關認定李女等人違規並無違誤,今判李女等3人抗罰敗訴。可上訴。(王吟芳
/高雄報導)
蘋果日報
https://is.gd/rh7nGp
違停還敢申訴
一天被開2件剛好而已
檢舉人沒有2小時就給你拍照就不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