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八仙塵爆被觀光局勒令停業 法院判撤銷

作者: The5F (5F)   2017-03-01 16:45:55
※ 引述《if2 (祈福兔)》之銘言:
: 八仙塵爆被觀光局勒令停業 法院判撤銷
: https://udn.com/news/story/2/2313839
: 八仙樂園前年發生彩色派對粉塵爆炸事故,造成499人受害,含死亡者15人,受傷者共484
: 人。八仙樂園也因此被交通部觀光局以違反觀光條例,未經核准分割出租觀光遊樂設施,
: 裁罰5萬元並勒令停業直到調查釐清及改善缺失為止,八仙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 今宣判,判決觀光局原處分關於八仙停止營業部分及該訴願決定均撤銷,至於5萬元裁罰
: 則維持,仍可上訴。
: 法院指出,活動場地在發生塵爆事件後,檢調機關即封鎖線隔離,已達保全證據目的;且
: 本件事故是因活動場地內的高溫電腦燈引燃粉塵所致,而場所以外區域並無違規,觀光局
: 在無證據足以認定該區域有何會引起公安危險的立即缺失,僅為實施檢查,就未定範圍命
: 令八仙無限期停止「整個八仙海岸園區」全部營業,顯然逾越實現目的必要程度,且讓八
: 仙之財產權、營業權遭受嚴重損害,有違比例原則。
新聞稿
大概是說
1. 八仙違法出租給外面公司
2. 調查結果是粉塵加熱造成 觀光局沒證據就整個園區停業違反比例原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與交通部觀光局間105年度訴字第598號
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新聞稿
(一)當事人:
   原告: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交通部觀光局
(二)主文:
   原處分關於停止營業部分及該訴願決定均撤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三)事實概要:
原告經營「八仙海岸」觀光遊樂業,其與訴外人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下稱瑞博公
司)簽訂「活動場地租賃合約書」(下稱系爭租約),雙方約定原告將位於新北市八里區
中山路三段112號園區(下稱八仙樂園)後方之6、7、8遊樂區塊(下稱系爭活動場地,即
原有之「快樂大堡礁」、「豔陽邁阿密」、「歡樂海岸」遊樂設施)出租予瑞博公司,並
將水池抽乾,供該公司於104年6月27日舉辦「彩色派對」使用。惟於活動期間發生粉塵爆
炸燃燒,死、傷之遊客共達數百人。經被告調查後,以104年6月30日觀旅字第1045001246
號執行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處分書(下稱原處分),認原告未經核准分割出租觀光遊樂
設施,違反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23條第1項規定,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3項(原處分
誤植為第2項)規定,裁處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元罰鍰,並以同條例第54條第1項規定
,命原告立即停止營業至所有調查釐清及缺失改善為止。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
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四)兩造爭點:
被告認原告未經核准分割出租觀光遊樂設施之行為,違反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23條第1
項規定,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3項規定,裁處原告5萬元罰鍰;並依同條例第54條第1
項規定,命原告立即停止營業至所有調查釐清及缺失改善為止,有無違誤?
(五)理由摘要:
1.原告將系爭活動場地出租予瑞博公司,於104年6月27日舉辦「彩色派對」活動,業已違
反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23條第1項有關「觀光遊樂業經營之觀光遊樂設施不得分割出租
之」規定:
按觀光遊樂業係主管機關核准營利事業經營觀光遊樂設施之權利,與一般財產權有別,自
不宜非經主管機關核准而擅自讓與、出租或其他方式轉由他人經營。從而,觀光遊樂業管
理規則第23條第1項規定:「觀光遊樂業經營之觀光遊樂設設施除全部出租、委託經營或
轉讓外,不得分割出租、委託經營或轉讓。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明定觀光
遊樂業將所營之觀光遊樂設施出租委託經營或轉讓時,原則應全部出租、委託經營或轉讓
,不得部分為之;惟因觀光遊樂業係屬資本密集且觀光遊樂設施多樣化之產業,為符合觀
光遊樂業實際經營之彈性處理實際需求,故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則得為之。上開條文所稱「
經營之觀光遊樂設施」,並未以經核准範圍為要件,故在文義解釋上,只要屬於觀光遊樂
業所得支配經營者均屬之。換言之,凡在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供遊客休閒、遊樂之設施
,諸如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範圍內之各種土地、建物、工作物或定著物等均屬之,包括
各種場地、建物、遊具、觀景設施、步道、動線、賣店、餐飲設施等,均屬該條文所稱「
觀光遊樂設施」之範疇。又查系爭活動場地非原告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
興辦事業核准核准範圍內,固有被告105年6月13日觀旅字第1055000934號函(下稱105年6
月13日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6、177頁)。惟按上開管理規則第6條規定:「觀光
遊樂業經營之觀光遊樂設施,應符合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並
以主管機關核定之興辦事業計畫為限。」係課予業者經營觀光遊樂設施,應符合都市計畫
法、區域計畫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並以主管機關核定之興辦事業計畫為限之義務,
並非對「觀光遊樂設施」為定義性之規定,與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23條第1項之規範目
的不同,原告實不得以系爭活動場地不屬核准公告之範圍,即不負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相
關條文所定之義務。否則豈非觀光遊樂業者依法於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
所提供之休閒、遊樂之設施,不得分割出租;而於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外
違法提供休閒、遊樂之設施,反而不負義務,其不合理至明。參酌原告印製供遊客遊園參
考之遊園導覽圖(見本院卷第288頁),可知原告將系爭活動場地(即「八仙海岸」園區6
、7、8區域)列載於八仙海岸遊園導覽圖,屬於原告所得支配經營之範圍,即為觀光遊樂
業管理規則第23條第1項所稱「經營之觀光遊樂設施」。從而,原告將其所經營之系爭活
動場地出租予原告,即已違反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23條第1項有關「觀光遊樂業經營之
觀光遊樂設施不得分割出租之」規定,且與原告所營事業項目是否包括「租賃業」無涉。
2.被告以原處分命原告停止營業,固未違反限期改善之先行法定程序,然原處分遽命原告
停止「八仙海岸觀光遊樂業」全部園區之營業,有違反比例原則之違法情事:
⑴按「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
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
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行政程序法第7條定有明文,此為比例原則之規定
。所謂比例原則,係指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手段與目的,必須合乎比例衡平,否則有違反
比例原則;亦即行政行為,須考量其「妥當性」、「必要性(最小損害性)」及「手段損
害與目的間之均衡(狹義比例性原則)」。所謂妥當性是國家所採取之手段,不論立法或
行政行為須以能實現該追求之目的;必要性係指國家所採取之手段如有多種選擇可能時,
應以最能達到目的且對人民侵害最輕微之方式為之;狹義比例原則係指欲達成目的所採手
段所造成之損害應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間存有衡平妥適,而不過當之關係(最高行政法院
104年度判字第342號判決參照)。換言之,所謂比例原則,在於要求「方法」與「目的」
之均衡,凡採取一項措施以達成一項目的時,該措施須為合適、必要及合比例之方式,故
亦稱「禁止過度」原則。
⑵原告所營八仙樂園共分4大園區:⑴八仙水上樂園:營業時間為夏季(6至9月),占地9
公頃,15項水上遊樂設施,可容納18,000人;⑵八仙大唐溫泉:營業時間為冬季(10至5
月),占地0.5公頃;⑶八仙詩泊溫旅:營業時間為冬季(10至5月),位於大唐溫泉會館
2樓;⑷八仙生態世界:為海濱植物園、營業時間全年,占地22公頃,含露營區、烤肉區
等,各園區有獨立出入口,而系爭活動場地(即6、7、8區域)係坐落於「八仙海岸」園
區西北側之外圍,該區域非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興辦事業核准核准範圍
內,此有遊園導覽圖、八仙海岸簡介資料、被告105年6月13日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
288、407至410頁)。又原告將系爭活動場所出租予瑞博公司,供其於103年6月27日舉辦
「彩色派對」活動,然當日晚間發生粉塵爆炸燃燒,致數百名遊客死傷;經調查結果發現
本件塵燃事故係因瑞博公司工作人員在活動現場灑散可燃性粉塵,高溫電腦燈引燃粉塵所
導致,此經內政部消防署火災調查組鑑定科科長葉金梅、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調查課股
長王惠慧及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調查課隊員陳逸帆於刑事案件審理時證述明確,且經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囑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見本院卷第220頁)。
⑶原告就「觀光遊樂設施未取得使用執照」之缺失,長期遲未改善,進而將原有水池抽乾
後出租予瑞博公司,於104年6月27日舉辦「彩色派對」活動,業已違反觀光遊樂業管理規
則第23條第1項有關「觀光遊樂業經營之觀光遊樂設施不得分割出租之」規定;而瑞博公
司於系爭活動場地架設電腦燈,後因電腦燈之高溫引發粉塵爆炸意外,造成數百名民眾傷
亡,堪認被告違反相關規定情節重大,被告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4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
停止營業至所有調查釐清及缺失改善為止」,固非無據。然按行政機關所為處分,不僅只
考量行政目的之達成而已,而須斟酌人民權益損害之比例權衡,已如前述。查被告命原告
停止營業之目的,在於「本件事故民眾傷亡慘重,且事故亟需保全俾有助司法機關釐清責
任歸屬」(見本院卷第101、285頁)、「對於消防、急救及安全設備等缺失之調查及改善
」(見本院106年2月8日言詞辯論筆錄)。然原告所營「八仙海岸」園區共分「八仙水上
樂園」、「八仙大唐溫泉」、「八仙詩泊溫旅」、「八仙生態世界」4大園區,該等園區
面積廣大,且各自獨立,已如前述。本件違規行為,既為原告「未取得使用執照之6、7、
8遊樂區區域,違法分割出租對外開放經營」;而其違規地點亦在上開6、7、8區域內,則
其停止營業之範圍應限於違規之系爭活動場所,不應擴及與本件案情無涉之其他園區。被
告雖主張唯恐原告所營八仙樂園中,除系爭活動場地外,其他遊樂區域之安全設備及措施
亦有不足,為免相類情形再次發生並釀憾事,實有對於原告所營「八仙海岸」全部園區安
全設備進行整體通盤檢討之必要,以保障遊客安全云云(見本院卷第572頁)。惟查系爭
活動場地於塵燃事件發生後即經檢調機關封鎖線隔離,已達保全證據之目的;且本件塵燃
事故係因系爭活動場地內之高溫電腦燈引燃粉塵所導致,系爭活動場所以外區域並無違規
情事,被告在無證據足認該等區域有何缺失立即引起公共安全之危險,僅為實施檢查,即
未定範圍遽命原告無限期停止「整個八仙海岸園區」之全部營業,顯然逾越實現目的之必
要程度,且使原告之財產權、營業權遭受嚴重損害,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有違比例原則
。從而,原處分命原告停止「八仙海岸觀光遊樂業」全部園區之營業部分,其認事用法,
即有違誤,應予撤銷。
(六)結論:原告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禁止營業部分(立即停止營業至所有
調查釐清及缺失改善為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處分其餘部分(罰鍰5萬元),
核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即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 蕭惠芳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侯志融
本件得上訴
作者: emperor (歐派‧蘿莉‧狸貓‧翼)   2017-03-01 16:48:00
這是大概三小
作者: cloud7515 (殿)   2017-03-01 16:48:00
這樣八仙可以反告觀光局要求賠償嗎
作者: pierreqq (葉子上的風)   2017-03-01 16:51:00
猴市長超級威能的意思
作者: ruo01332000 (EDGE)   2017-03-01 16:52:00
合理啊
作者: domen (吼)   2017-03-01 17:21:00
依法律依比例,其實還滿合理的~~~上法院,八仙的責任就這麼多
作者: uglyfinger (醜八怪)   2017-03-01 17:30:00
恩...那新北市府侯友宜和朱立倫的責任比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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