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車輛移置與保管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南市警交字第1011702955號函訂定
一、
本局為排除妨礙交通違規車輛,改善交通秩序,執行違規停放車輛移置與保管,依據臺南
市處理妨礙交通車輛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特訂定
本規定。
(七) 執行拖吊作業時,如違規車輛尚未上架或已裝設輔助輪尚未移離原來位置前,違
規車輛之駕駛人已到場,執勤警察人員應即指揮停止拖吊,並核對有關證件資料,對於違
規部分仍應製單舉發後放行;倘車輛已完成裝設輔助輪並已移離原來位置,則不得依被拖
吊車輛駕駛人之請求而停止拖吊及放行;另違規停放機車,如已移離原來位置並置放於拖
吊車上,即不得依被拖吊車輛駕駛人之請求而停止拖吊及放行;且執行警察人員與被拖吊
車輛駕駛人交談時需全程錄音(影)存證。
照影片來看~
上架了 車頭偏了
但應該還不算移離原來位置
似乎要求不拖走也是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