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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依法核定長安西路都市更新案,實施者仍應善盡溝通協調之責
發稿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日 期:106年3月3日
聯絡人:總工程司 張立立 ꀊ電 話:02-2321-5696
媒體報導北市長安西路177巷都更案內不同意戶房屋崩塌事宜,係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臺北市大同區玉泉段一小段520地號等21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係位於本府99年10月7日公告劃定更新地區。該案依都市更新
條例第19條、第29條規定審議通過,並經市府104年12月17日公告核定實施在案。另實施
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4條規定得依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建築執照,無須檢附土地及建物證
明文件。本府於105年6月2日核發拆除執照。
更新處指出更新範圍內尚有一戶(位於四樓)未表同意,地主屢陳情實施者拆除其週邊房屋
,影響其居住安全,市府前多次責請實施者應與不同意戶進行溝通協調,後續更新處基於
協助雙方溝通協調立場,同意於106年3月3日上午10時假更新處溝通,以利實施者與地主
充份對話,以解爭議。至於地主會後表示於更新處溝通當下房屋被實施者拆除一事,市府
並不知情。更新處仍呼籲實施者應善盡溝通協調之責,以促進都市更新推動,保障民眾權
益。
點閱:ꀵ4資料更新:ꀲ017/3/3 17:35資料檢視:ꀲ017/3/3 17:35
資料維護:ÆO北市都市更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