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有婚姻在身的異性戀,多P也是違法。
但這是告訴乃論的罪,也是婚姻在法律上要保障的權利義務。
甲甲當然也可以多P,但是多P合法化,在異性戀的婚姻角度來看,
就是「通姦除罪化」。目前的民法,通姦是與婚姻牴觸。
乾脆甲甲們就不要改民法嘛。立專法,想結婚,想多P自己喬,
不是皆大歡喜嗎?
不要一直跳針騎士好嗎?
怎麼很多人看不懂
異性戀 -> 沒結婚 -> 多P沒犯法
-> 結婚 -> 多P會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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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 -> 目前沒婚姻規定,多P沒犯法
(若同婚入法)
-> 沒結婚 -> 多P沒犯法
-> 結婚 -> 多P會被告 (這邊想合法)
就甲甲弄一部又可以結婚又可以多P的專法,不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