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李永然:別抹紅「純學術交流」
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理事長李永然7日在中國時報發表專文指出,目前大學招生受到少子化衝擊,已遭遇到不少困境,境外招生成為各學校紓解少子化危機的方法之一。日前竟有立委把中國大陸學生申辦訪台交流學習程序所需之單方面的「聲明函」或「承諾函」,無限上綱渲染為「一中承諾書」。
稍微懂得中文文義的人都知道,「聲明函」或「承諾函」所載稱:「本學校為純學術交流目的,不涉及一中一台等政治議題,特此聲明。」等語,僅在說明台灣地區學校對大陸地區學生來台訪問交流為「純學術交流」,不涉及一中一台等政治議題。但教育部長竟在立法院答詢時表示,清華大學所出具之承諾書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3條規定有所牴觸,令人匪夷所思。事實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3條規定,「台灣地區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應先向教育部申報…」,並規定「締結聯盟或書面約定之合作內容,不得違反法令
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該條文所適用之「法律主體」係「台灣地區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
而所謂「聲明函」或「承諾函」,並非兩岸大學雙方所簽定的合約,它只是學校下的「處」或「中心」所出具給單一陸生的文件,讓大陸地區學生可以拿著這份文件向他們的單位申請來台就讀或就學,自與該條例第33-3條所規定之「法律主體」不符。
再者,該條文所規定之「法律客體」係「締結聯盟或書面約定之合作內容」,而「聲明函」或「承諾函」又不是雙方的「書面約定」,「聲明函」或「承諾函」只是台灣學校所屬一個單位出具給一個學生的文件,只有一方署名,它只是一種「單方行為」,也不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3條之規定。
大陸地區學生來台友好訪問交流為純學術交流,重要的是要學習到相關的專業知識,此一交流也有助於台灣地區大學的發展。教育部長不宜再混淆簽署「聲明函」或「承諾函」是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3條規定,致影響學校的經營。切盼政府不要只顧操作政治性議題,而應專注經濟民生議題,這樣才能讓人民能看到台灣的前景,避免經濟空洞化及人才外移。
http://www.cdnews.com.tw/cdnews_site/docDetail.jsp?coluid=111&docid=104068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