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elly2005 (呀冬~)》之銘言:
: ptt首po,手機發文,有點緊張。
: 雖然地政法規不是我的專長,但剛剛稍微查了一下有關規定,或許高雄市並非這麼人神公憤?
: 首先,請看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5條:
: http://i.imgur.com/v79p7YZ.jpg
: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是由平均地權條例56條授權的子法,主要處理的就是都市土地的重劃。基本上主管機關確定重劃的土地範圍後, 就應該擬具市地重劃計劃書,送經上級機關核定後實施(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2項)。而重劃分配完畢後,主管機關就應該檢附實施辦法第1項的各種文件,公告分配結果,若原所有人有異議,應該在公告期限(30日)內聲明異議。
: 若不在期限內聲明異議呢?依照該辦法35條第3項『逾期提出或未提出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也就是原所有人不得再爭執分配到的部分。
: 再來,參酌原po提供的地籍資料及原文推文提供的地政局公文:
: http://i.imgur.com/9AFxIiU.jpg
: http://i.imgur.com/QsqlED2.jpg
: 可以發現兩者處理的是同ㄧ件重劃案件(1183地號在原po的地籍圖中,但並非原po爸的土地),按照地政局的公文,很顯然的已經經過分配,公告期間也早就過了(公文中34條是舊法條文,基本上跟現行35條相同),若當時沒像梁、佘一樣提異議,按照法規,的確是按照分配結果處理,不得再爭執分配得部分。
: 以上是個人粗淺的理解,若有錯誤之處還請指正,拜託別噓我QAQ
: 引述《antiyahoo (漫漫長路萬寶路)》之銘言:
: : From: Mobile01
1.公告重劃計畫書的同時會舉行地主座談會
重劃計畫書核定後主管機關會公告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舉行座談會
有異議就可以提出了 此為第一次通知
2.土地分配結果會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2第1項規定
公告30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一樣有問題可以提出 此為第二次通知
3.重劃土地完成地籍測量主管機關需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接管
此為第三次通知
三次通知都不知道的機率...這好像有點不太可能
尤其又是這麼大條的事
當然 還是可以申請調閱當時送達通知的相關紀錄啦
如果確定有簽收到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