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OL擁6歲小女孩人格 竟遭惡同事觸動開關

作者: nicholas0406 (尼可拉斯)   2017-03-09 07:36:02
※ 引述《rpg1510 (八分之三)》之銘言:
: ※ 引述《yongb (火系見習魔法師 )》之銘言:
: : 電影《分裂》裡的男主角,身體裡同時存在23種不同人格,台北一名OL身體裡也同樣有
: : 兩種人格存在,一個是需要父親呵護的6歲小女孩,另一個則是30歲幹練的OL,但她的
: : 邱姓男友人發現OL有雙重人格後,竟藉口要她接受「祕密性教育治療」解決她的困擾,
: : 卻趁OL身體內6歲小女孩出現時,以每兩周一次的頻率性侵她,整件事直到OL因接受精神
: : 治療與醫師談及此事,醫師認為事態嚴重主動通報,台北地檢署調查後,依乘機性交罪
: : 將邱男起訴。
: 那應該要用「加重強制性交罪」來辦邱男
: 因為被害者,儘管身體是30歲,但心智卻是6歲
: 刑法第二二一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非告訴乃論
: 犯強制性交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 二 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 三 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
: 四 以藥劑犯之者。
: 五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 六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 七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 八 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不是我要潑你冷水
「加重強制性交罪」成立要件是先犯了強制性交罪 再依犯案情節嚴重度 加重刑責
這新聞案例只適用「乘機性交罪」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
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之行為,指加害人「利用」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事而加以性侵。所謂「利用」
,即表示被害人之不能或不知抗拒狀態,非由加害人所造成。
更遺憾的是法官判決還不一定會判決被告有罪
來看看這則一樣也是蘋果的新聞
http://goo.gl/ivML5V
我會對這案例有印象 主要是去年 我也忘記在哪一板和一法匠為這案例辯論過
被告七人性侵智障少女 且有醫院的專業鑑定報告佐證 少女智商40 心智年齡6歲
已符合中度智能障礙標準
最後法官判決被告等七人無罪
性侵中度智障少女都無罪了 案例中的OL 我看更難了 ~
Welcome to Taiwan !
作者: ebod221 (ebod221)   2017-03-09 07:37:00
偉哉鬼島啊
作者: CCNK   2017-03-09 07:40:00
難怪一些戀童蘿莉控喊血賺不虧
作者: andy199113 (Andy)   2017-03-09 07:41:00
鍵盤法官
作者: LeoYuri (LeoYuri)   2017-03-09 07:43:00
每個法官的解釋都不太一樣,真是蠻特別的
作者: PoBa (破巴123)   2017-03-09 07:44:00
殺小蘿莉控 她媽的30歲老女人
作者: gouran (群爭)   2017-03-09 07:51:00
30歲 還裝嫩 38節真的噁心
作者: winiS (維尼桑)   2017-03-09 08:12:00
平平是硬上,兩種有何不同?
作者: henryc (Beweisverbote)   2017-03-09 09:02:00
原PO舉的無罪案例:https://goo.gl/2rZo8D可以看一下判決書中法官如何認定的。
作者: rock810   2017-03-09 09:12:00
告人要自己選法條,要告對,不然無罪...
作者: nicholas0406 (尼可拉斯)   2017-03-09 09:45:00
所以你只要讓對方知道你在性交就可以無罪了這判決書我早看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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