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林岱樺的影片,我有幾點:
1.妳就承認宗教放生跟商業放生是同一件事,只是宗教放生願意接受政府管制,商業放生沒有,就是這個差別。
2.既然接受政府管制,包括取得來源等也要有一定的規範,在非常嚴格條件下願意遵守才能稱為宗教放生,否則就是商業放生。
3.流浪動物及護生園區視為同一利益組織,該組織成立之動物安養交易平台所有買賣行為必須公開透明。每個月作帳送政府部門審核,副本並送給動保團體參考。
4.所有交易流程必須以動物利益為最大考量,不適格的交易應予以當下禁止。
5.不願配合上述法令之放生者予以嚴厲取締至配合為止。
總之,放生這件事要考慮動物最大利益,但是這個利益是以犧牲放生者為代價,絕不能是政府或是第三者,否則哪有功德可言?
如果放生者不願犧牲自身利益,則沒有放生利益可言。
現在的情況是放生者願發心放生,卻不願承擔放生的後果,這怎麼可能會有放生的利益?
如果放生者承擔起被放生者的一切責任,也才能叫功德圓滿。
如果放生這種功德事推給政府去做,那還有放生功德可言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