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保防法草案獨家曝光! 人權嚴重大倒退

作者: chooxs (洛倫)   2017-03-09 16:51:35
蘋果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politics/20170309/1072620
保防法草案獨家曝光! 人權嚴重大倒退
https://imgur.com/E8djLGX
註:重點請直接看第 6、7、8、10 條
2017年03月09日15:58
調查局草擬的「保防工作法」草案在一月份陳報行政院後慘遭打回票退回,根據《蘋果》獨家取得的草案完整內容,「保防工作法」草案不僅授權保防員進駐各單位,遭批「人二」復活,條文更直接明訂,只要經機關首長書面同意後,就可查訪可疑對象並可向各機關團體個人調閱文件或資料,保防員還具「臨檢權」,緊急時可查扣相關人與物。
政院高層批評,這草案儼然無線上綱授權調查局,不僅人權大倒退,甚至比白色恐怖還恐怖。藍委吳志揚也批,這感覺就像綠色恐怖,台灣民主化之後,過去一些可能違反人權的措施,例如監聽、搜索等,現在都需要法院同意,民進黨卻要走回頭路,只要行政機關同意就可以調閱、要求到場詢問,且國家安全這四個字太抽象,民進黨意識形態又這麼強烈,若有人支持要與中國發展友好關係,會不會也被當危害國家安全?這太恐怖了!
這項草案全案共31條條文,草案說明,為完善國家保防體制,反情報範疇之下的保防工作必須結合機關、軍中、社會保防三大體系,不僅軍中及機關保防被列為重點,民間社團,民營事業與團體都將成為「被保防」的對象。(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國家保防工作法草案
第一條 為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保障人民之權益,規範、統合國家保防工作之遂行,特制定本法。
O防工作及其監督,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
第二條保防工作依其適用對象,區分為下列類別及主管機關:
軍中保防:以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軍事校院及國防部監督之行政法人為對象,並以國防部為主管機關。
機關(構)保防:以前款以外之中央與地方各級機關(構)、駐外機構、行政法人、公法人、公私立大專校院、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公營事業機構為對象,並以法務部為主管機關。
社會保防:以前二款以外經公告為涉及國家安全及利益之民間社團、民營事業機構及其他團體為對象,並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有協助義務。
前項第三款之公告,其範圍由內政部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三條為加強全國保防工作之協調、監督、推動及執行,行政院應設全國保防工作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召集相關部會首長組成,負責統合、指導、協調及支援各主管機關保防工作。至少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應指定一名政務委員或部會首長擔任全國保防工作會報執行長,並由法務部負責幕僚事務。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地區保防工作會報,並邀請主管機關出席,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擔任召集人,職司各該主管機關所指定保防工作項目之協調、管理措施,至少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
前二項保防工作會報決議之事項,各級政府機關(構)應落實執行。
第四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保防工作:指主管機關、保防工作執行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針對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恐怖組織之人員對本國從事間諜行為、滲透、破壞或其他足以影響國家安全及利益之工作,所進行之保防情報工作、查訪、詢問、身分查證、安全查核、安全檢查、演練及保防教育。
二、保防情報工作:指保防工作執行機關為達成其法定任務,對涉及機密保護、防制滲透、安全防護之資訊,所進行之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
三、保防工作人員:指主管機關、保防工作執行機關所屬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從事保防工作之人員。
四、保防工作協助人員:指由保防工作執行機關遴選並接受指導、運用協助從事保防情報工作之人員。
五、機密保護:指預防及反制未合法授權之組織或人員,獲得或知悉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國防秘密、一般公務機密或其他攸關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資訊之作為。
六、防制滲透:指預防及反制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恐怖組織或其工作人員吸收本國人民或發展組織為其從事情報工作或破壞行為。
七、安全防護:指預防及反制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對象之人員、物資、器材、設施及資訊通訊安全遭受危害、破壞之作為。
八、間諜行為:指為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恐怖組織或其工作人員,對本國從事情報工作而刺探、收集、洩漏或交付資訊者。
九、保防教育:為確保國家安全及維護國家利益,所實施有關機密保護、防制滲透、安全防護之教育宣導事項。十、關鍵基礎設施:指經行政院公告涉及國家安全及利益之資產、生產系統、網絡,及核心業務運作、支持關鍵基礎設施持續營運所需之重要資訊系統或調度之資訊基礎設施。
方案一: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法務部調查局、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軍事校院、內政部警政署及各級警察機關、內政部移民署,於其主管之有關保防工作事項範圍內,均為保防工作執行機關。
各級政府機關(構)應配合保防工作執行機關執行保防工作。
方案二:
各級政府機關(構)、國防部所屬部隊及軍事校院,於其主管之有關保防工作事項範圍內,均為保防工作執行機關。
第五條保防工作之執行,應兼顧國家安全及人民權益之保障,不得逾越保防工作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並應以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保防工作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不得為增進任何政黨或個人之利益而執行保防工作。
第六條保防工作執行機關為執行保防情報工作,依情資或事實合理判斷,認行為人有從事危害機密保護、防制滲透、安全防護行為之虞者,得經機關首長書面同意後,向各機關、團體或個人調閱有關文件、紀錄及其他資料。
受保防工作執行機關依前項、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請求之機關、團體或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揭露保防工作執行機關調閱之請求及內容。
保防工作執行機關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調閱取得之資訊,無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交付。
第七條保防工作執行機關對於依情資或事實合理判斷,認行為人有從事危害機密保護、防制滲透、安全防護行為之虞者,經機關首長書面同意後,得對其及與其接觸者實施查訪或通知其到場詢問。
前項通知應告知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第八條保防工作人員對於在各級機關、軍事設施、關鍵基礎設施所在處所、要塞堡壘地帶及其週邊合理範圍之人員,依情資或事實合理判斷,認其有從事危害機密保護或安全防護行為之虞者,得查證其身分。
怮e項規定查證身分,得採行下列必要措施:
攔停人、車、船或其他交通工具。
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入出國資料、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要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有事實足認受查證人攜帶足以傷害執行職務人員或受查證人生命、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攜帶之物;必要時,並得將所攜帶之物扣留之。
[email protected]/*
作者: SilentBob (阿區~)   2017-03-09 16:52:00
覺青睡覺了
作者: tetsuya0310 (哲也太郎)   2017-03-09 16:52:00
誰來幫我圈重點一下
作者: preisner (ppp)   2017-03-09 16:52:00
第一行都說打回票了, 是有什麼好報的
作者: dorydoze (dorydoze)   2017-03-09 16:52:00
要去掛香腸了嗎?
作者: nixo (good)   2017-03-09 16:53:00
就退回了啊,調查局大概一堆藍教徒潛伏。
作者: key123987 (切西瓜前進)   2017-03-09 16:53:00
是要過了逆
作者: f124 (....)   2017-03-09 16:53:00
白色恐怖要染成綠的 覺青就會高高興興給人管
作者: viola323 (viola)   2017-03-09 16:53:00
太長不想看
作者: Areso (Areso)   2017-03-09 16:55:00
都退回了 沒意義
作者: nildog (nildog)   2017-03-09 16:57:00
跟警察職權行使法有些條文有87%像,改個名稱而已~
作者: lazo (臘肉)   2017-03-09 17:01:00
完全支持,不然沒辦法去除國民黨遺毒
作者: forRITZ (科)   2017-03-09 17:01:00
都被政院打回票了 在高潮啥
作者: ji394su33000 (一枝獨秀不是春)   2017-03-09 17:01:00
"民間社團" "民營團體" 感覺怪怪的
作者: chong17 (ken)   2017-03-09 17:01:00
小心噓的人 會被調查喔
作者: ji394su33000 (一枝獨秀不是春)   2017-03-09 17:04:00
第一條對國防部負責單位 軍 第二條對法務部負責 公就是第三條社會保防 經公告是什麼跟什麼阿
作者: zeldo (瓜拉度)   2017-03-09 17:08:00
記者在自己評論什麼?垃圾媒體
作者: infor (pty)   2017-03-09 17:19:00
綠色恐怖?
作者: haohaobobo   2017-03-09 17:24:00
沒上新聞 大概就默默過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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