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zenhole (Ray)》之銘言:
: 聯合新聞網
: https://udn.com/news/story/2/2337210
: 養龜20年不識保育龜?法官覺得很合理
: 鄭姓婦人多年前拾獲保育類「食蛇龜」,帶回家飼養,因在臉書發表烏龜相片,去年遭人檢舉,鄭辯稱不知情,檢方認為鄭在養食蛇龜前就有20年養龜經驗,且網路搜尋就能知道食蛇龜外型特徵,依違反野保法起訴,但法官認為,烏龜需經鑑定才知是保育類,遑論一般民眾,且檢方未證明鄭具專業龜類知識,採信鄭說法,判無罪。
: 台中市太平區鄭姓婦人5年前在路旁拾獲一隻保育類「食蛇龜」,帶回住處飼養,養2年後還在臉書發布相片「養了一隻很怕水的陸龜」,台中市農業局去年接獲檢舉後,檢警持搜索票在鄭住處查獲烏龜。
: 查獲的烏龜送往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鑑定後,確認為保育類的食蛇龜;鄭婦辯稱不知烏龜為保育類,但也表示,從結婚後開始養龜,已有20年的經驗。
: 檢方認為鄭養龜多年,已具有一定的飼養知識,且網路搜尋也能輕易得知食蛇龜的特徵,以及是否屬於保育類,不可能全然不知,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起訴。
: 合議庭認為,鄭婦雖然具有飼養龜類多年的經驗,對於龜類充其量僅有一般性認識,尚乏正確辨識烏龜種類的專業知識、經驗,而且鄭過去無任何違反野生動物法的記錄。
: 另外鄭在飼養食蛇龜後,還在臉書發表照片,寫著「我養了一隻很怕水的陸龜,一遇到下雨就開始在我後院裡四處逛大街」,可見鄭雖已養該食蛇龜2年,但仍誤認食蛇龜為很怕水的陸龜,且檢方只用推論,而未提供證據證明鄭具龜類專業知識。
: 合議庭指出,不論鄭是親手拾取,或經人轉讓,行為都與野保法中規定「以藥品、獵具或其他器具或方法,捕取或捕殺野生動物」的情形不同,因此判鄭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 備註:
: 出庭口訣/不知道、不了解、不清楚
很合理啊~
難道你養女兒20年
你就一定知道
她真的是你親生女兒嗎?
法官判的很人性
我認為這是不錯的
認同請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