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過,最高檢察署研議後,認為王鴻偉是因突遭情變的刺激而殺人,與有嗜血、謀財、性
: 癮或其他卑鄙動機,且事前預謀的蓄意殺人有別,且王也沒有無故意無端虐殺、滅門、接
: 續殺人或在公共場所無分別殺人的「其他極端嚴重的殺人罪刑」的情形。另外,此死刑判
: 決違反歷年最高法院為死刑判決的慣例,特別排除被告有無「教化可能性」的事證調查,
那這次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是不是再打台灣高院的臉哩
謝依涵殺人是為了謀財的卑鄙動機 應該要排除有無教化可能性囉
而且還一次殺兩個人 簡直就是滅門虐殺了
如果謝依涵 最高法院認為可以不用判死刑
那這樣王鴻偉才殺一個人 而且不是為了錢了 好像也沒理由給他死刑了
用謝依涵案來當標準來看 其實幾乎應該要判死刑的人 根本很少
我很看好這次非常上訴成功的可能性 因為台灣司法的那些法官就是這樣腦殘
幹 用判決來強姦 應該用民意來決定的死刑存廢 根本垃圾 還期待什麼司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