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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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客與女司機作愛 轉證人助妻告通姦獲賠20萬
2017-03-13 10:59
〔記者黃建華/高雄報導〕高雄一名離婚、正值狼虎之年的張姓女計程車司機,邂逅有妻
室的徐姓客人後,天雷勾動地火,多次前往摩鐵「嘿咻」,事後並以Line互傳「妹妹好癢
,想讓弟弟進來」等肉麻對話,詎料,姦情曝光,徐妻怒告張女通姦並附帶民事求償,高
雄地院一審判張女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需繳新臺幣12萬元;民事則判張
女應賠徐妻20萬元。張女十足「賠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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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姓女計程車司機,邂逅有妻室的徐姓客人後,天雷勾動地火,多次前往摩鐵「嘿咻」。
(記者黃建華攝)
判決指出,張姓女計程車司機,明知徐姓男子(涉犯通姦罪部分,業經撤回告訴)為有配
偶之人,竟基於相姦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3 月2 日在高雄市前鎮區「家樂福光華店」附
近之某汽車旅館房間內,與徐男發生姦淫行為1 次。嗣因徐男之女發現徐男與張女使用網
路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曖昧內容,乃於同年5 月間告知其母,徐妻因而知悉兩人有超
友誼男女關係,憤而對張女提告通姦並提起民事求償,要求張女賠償30萬元。
張女在法院審理時,否認與徐男有姦情。不過,徐男原本也被妻子控告涉嫌通姦,後來取
得妻子諒解撤告,轉為「證人」,供承與張女從104年1月到4月,每月平均上摩鐵發生性關
係2次,讓原本辯稱「兩人只是朋友,Line的曖昧對話是打屁亂說」的張女,百口莫辯。
由於徐妻並非抓姦在床,法官最後根據徐男與張女在104 年3 月3日的Line曖昧對話「昨天
很爽,精子應該射蠻多的」,認定張女與徐男在同年3月2日確有發生性行為。
依相姦罪,判張女有期徒刑4月,至於徐妻民事求償數額,法官則以張女每月收入僅1萬5千
元到2萬元,判處賠償徐妻20萬元為適當。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