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aiaesque (eat sleep techno repeat)》之銘言:
: apple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70313/1075216
: 2017年03月13日15:18
: 台北市振興醫院一名60多歲陳姓看護工,去年7月在院區見一名4歲女童獨自玩耍,竟以
: 100元利誘女童脫下內褲讓他摸下體並拍照,在附近從事資源回收的母親見女童拿鈔票給
: 她,還童言童語說:「有叔叔摸我窩窩(私處)…有插進去尿尿的地方。」立刻報警怒告
: 陳男性侵。但士林地院指女童沒掙扎且處女膜沒破,不構成強制性交,判無罪,僅就陳男
: 拍照部分,依違反《兒童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判陳男5年6月徒刑。
: 判決指出,被害女童的媽媽證稱,案發當天她帶女兒到振興醫院附近從事資源回收工作,
: 讓女兒獨自在附近玩耍,一會兒後女童竟拿100元給她,說有一個叔叔給錢還「摸我窩窩
: …一直大力摸…有插進去尿尿的地方」,女童母親大驚,立刻報警逮人,並怒告陳男強制
: 性交。
: 陳男到案後否認犯行。法官審酌女童驗傷結果並無處女膜破裂等情形,且當時女童沒有掙
: 扎、哭泣等疼痛反應,只有趕著回去拿100元給媽媽看,因此認定陳男不構成強制性交,
: 判他無罪。
: 不過由於案發後警方在陳男手機中發現5張女童遭他脫下內褲猥褻下體的照片,法官認定
: 陳男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今改依違反本人意願方式使未成年人被拍攝猥
: 褻行為照片影片罪判陳男5年6月徒刑。全案還可上訴。(李奕緯/台北報導)
刑法第221條的強制性交罪保護的法益是被害人性自主決定的權利
也就是說,我們認為犯這條罪的人因為用強暴脅迫的方式,讓被害人的性決定的自由喪失而應該被處罰。
但是對於未滿14歲的幼童來說,可能根本對性沒有認知,更遑論有無性決定的不自由,所以理應不是強制性交罪要規範保護的。
當然我們不會因此覺得對未滿14歲的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是合理的,所以刑法第227條規定的目的即是為了避免這種情形,基於保護幼童身心發展的健康而設計的。
以前有的案例是一個男的將手指伸入女童陰道半指節深,但處女膜未受損,整個過程中女童沒有抵抗也根本不知道這個男性的行為到底是在幹嘛。
在這個情況下,女童沒有性意識,更沒有討論決定自不自由的餘地,理論上應該論227條而不是222條的強制性交的加重犯。
不過當年因為白玫瑰運動促成刑庭99年第7次決議,結論是無行為能力人必然無性交合意,故當然違反其性意願。
簡單來說就是未滿七歲的人一律論222的加重強制性交,7歲以上未滿14歲的合意的話會論227條,沒有合意會論222條。
回到這次的案子,我是覺得跟之前的情況很像啦,基於罪刑法定原則,針對沒有辦法舉證有無違反意願或甚至有無性侵事實的部分不成罪,明確有證據的部分成罪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