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狼100元誘淫4歲女童 法官:沒掙扎不算性侵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3-14 01:36:34
※ 引述《BlueBird5566 (生日56)》之銘言:
: ※ 引述《gaiaesque (eat sleep techno repeat)》之銘言:
: : apple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70313/1075216
: : 2017年03月13日15:18
: : 台北市振興醫院一名60多歲陳姓看護工,去年7月在院區見一名4歲女童獨自玩耍,竟以
: : 100元利誘女童脫下內褲讓他摸下體並拍照,在附近從事資源回收的母親見女童拿鈔票給
: : 她,還童言童語說:「有叔叔摸我窩窩(私處)…有插進去尿尿的地方。」立刻報警怒告
: : 陳男性侵。但士林地院指女童沒掙扎且處女膜沒破,不構成強制性交,判無罪,僅就陳男
: : 拍照部分,依違反《兒童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判陳男5年6月徒刑。
: : 判決指出,被害女童的媽媽證稱,案發當天她帶女兒到振興醫院附近從事資源回收工作,
: : 讓女兒獨自在附近玩耍,一會兒後女童竟拿100元給她,說有一個叔叔給錢還「摸我窩窩
: : …一直大力摸…有插進去尿尿的地方」,女童母親大驚,立刻報警逮人,並怒告陳男強制
: : 性交。
: : 陳男到案後否認犯行。法官審酌女童驗傷結果並無處女膜破裂等情形,且當時女童沒有掙
: : 扎、哭泣等疼痛反應,只有趕著回去拿100元給媽媽看,因此認定陳男不構成強制性交,
: : 判他無罪。
: : 不過由於案發後警方在陳男手機中發現5張女童遭他脫下內褲猥褻下體的照片,法官認定
: : 陳男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今改依違反本人意願方式使未成年人被拍攝猥
: : 褻行為照片影片罪判陳男5年6月徒刑。全案還可上訴。(李奕緯/台北報導)
: 先說結論 這判決的確有問題啦
: 首先 這件事疑似可以告的法條很多
: 1、性騷擾 但性騷擾要不蘇湖 這女童顯然沒有不蘇湖
: 2、強制猥褻 因為沒有強制(抓住她 綑綁她 或是其他限制她行動的方式) 所以也不成
: 3、乘機性交 因為被害人的意識清楚 也不是智能有障礙的人 所以不符要件
: 4、刑法 227條 與未滿xx歲之人性交
: 有機會成立 也有爭議的應該就是這條了
: 以前大家看新聞 常常會看見 「媽媽在女兒的日記發現女兒寫說與男友修幹100次」
: 就用了這個日記去告男友
: 然後法官就會用什麼「沒必要陷害男友」之類的理由 來判男友要坐1、2年的牢
: 就用個日記就可以判了!!! 連驗下體都沒有
: 兩情相悅 而且只有女方單方面說詞 都能判刑了
: 當然也有一些新北鬼父
: 被判的理由是「因為女童沒必要陷害父親」「因為小孩不會說謊」
: 所以就判刑了
: 可是這件就不以女童的證詞來判?
: 再回到大家熟悉的夏林清 情慾流動事件
: 該件的判決書引用了很多最高法院跟大法官的解釋
: 所謂的性交 只要是大陰唇以內就算!!
: 所以雖然沒有在女的身上驗出凱明的洨
: 但是大陰唇有凱明的dna 所以最後凱明還是被乘機性交未遂判刑了
: 好了 回到這件
: 這件奇怪的是 法官只驗處女膜而已?
: 不用驗一下陰道有沒有什麼殘留老頭的皮屑還是dna?
: 台灣司法最神奇的就是 每個法官的判決都差很多
: 同樣的犯罪 有的無罪 有的是判十年
: 今天你要說這種情況是無罪 那就是以後大家都去騙小蘿莉來摸摸 然後無罪
: 要不就全部都有罪
: 當然還是要看判決書怎麼寫的
: 也有可能是採證的過程有瑕疪 所以證據沒留存好
: 但如果『只看新聞』的話
: 我只覺得就是女童的媽媽是做資源回收的
: 沒$$請律師
: 所以法官就有錢判生 沒錢判死囉
恐龍法官的所做所為 我看得很深入
法條跟動機還有意圖都是憑法官ㄧ己喜好而定
輔大凱民(不是鳳山凱名)也辯稱自己只是想猥褻
才脫下褲子用小雞雞觸碰巫女的大陰唇
根本沒有督進去 結果被判伺機性交未遂
再看本案
既然都已經構成強制猥褻 判決書也說違反女童意願
判決書也說色老頭有用手碰女童下體滿足性慾
根據輔大凱民案子
手只要碰到大陰唇就是意圖性交
只是因為小羅莉陰道很緊 所以手指進入失敗
處女膜才沒有破掉
法官怎麼不判強制性交未遂???
單單看處女膜沒有破就說沒有性侵 真是好笑
有幹過處女的都知道
第一次根本進不去 試了十幾次才進去的都有
還用潤滑劑 拚死拚活才督進去
而且對方痛的哭天喊地 靠北靠母
更不用說是小羅莉 一定緊到靠背
加上色老頭怕路人或是家屬看見 情急之下
色老頭如何在倉促的時間內插進去?
半截食指才剛伸進去 發現緊到靠背 馬上就出來了啦!
看見女童媽媽做資源回收
就知道沒錢請律師
不然當初驗一下陰道口、大陰唇有無色老頭皮屑
就可以判強制性交未遂了!
很多鬼父性侵案 都事隔十多年
整個沒憑沒據 連皮屑都沒有
女兒未成年跑去酒店做S被查獲
社工在輔導女兒時 女兒講一講自己下海的心路歷程
突然提到 十多年前被鬼父性侵 留下陰影
才自暴自棄做酒家女
因為事隔多年沒憑沒據 但是恐龍法官正義感作祟
判決書就會天外飛來一筆
「受害人指證歷歷 若非親身經驗 不可能描述如此詳細
加上受害人不可能平白無故陷害自己父親
而且受害人每次跟社工提到此事都會流淚
若非親身經驗 如何悲從中來 此事必定為真!」
哈哈哈 本案女童也是指證歷歷 若非親身經驗
如何描述如此詳細???
怎麼現在又不採信女童說詞?
單單看完新聞 我就覺得色老頭家裡很有錢 請律師團
女童媽媽做資源回收沒錢請律師
就被有錢判生、無錢判死了......
作者: whathefuc (jj)   2017-03-14 01:39:00
有錢的最大不是不變定律嗎?正義填不了肚子啦
作者: allenatptt (Allen)   2017-03-14 01:39:00
法官權利真的太大,爛立委訂爛法條
作者: s72005ming (QQ)   2017-03-14 01:42:00
正常呀
作者: yugiboy (遊戲boy)   2017-03-14 01:46:00
看你這篇看的硬硬的
作者: ryohgi (瘋狂阿行)   2017-03-14 01:49:00
只好推了
作者: Jack970077 (Zman)   2017-03-14 02:10:00
推法官邏輯清晰 希望可以多審些案子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17-03-14 02:14:00
因拍照五年五個月 是法官覺得拍照很嚴重嗎?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3-14 02:17:00
拍照五年也太重 早知道直接酒駕撞死人還比較輕輔大凱民案換個法官就改判乘機猥褻罪只要六個月徒刑~因為現在風向對於凱民不利 所以合議庭看風向才會判凱民乘機性交未遂罪這樣最輕都是三年以上~鄉民才不會攻擊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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