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必須了解:國家的存在是為了謀求幸福。
而當幸福與幸福之間矛盾的時候,我們不得已,只能選擇追求多數人的幸福。
死刑的存續最終也是必須回到這個基準做決定。
像保護冤案之類頭痛醫腳的理由就不寫了,不支持死刑存在的論者多半認為:
1.死刑讓行為人永世隔絕於社會之外的功能,可以被不可假釋的無期徒刑取代。
2.生命權居於至高地位,沒有任何人、任何機構有權力或權利將之剝奪。
也可以說,不應該讓國家以任何理由取得任何可以剝奪生命權的工具。
以上這兩點——尤其是第二點,是我迄今所聽到最能接受的理由。但到目前為止
還沒有一個說法可以取代死刑能稍微讓受害者和社會情感取得相對安全感的功能
。讓這些判定需要與世隔絕的「幸福破壞者」活著,到底能帶來什麼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