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馬英九涉洩密遭起訴 最重可判3年

作者: yuzukineko (閃亮三叔公)   2017-03-14 17:53:57
1.媒體來源:
中央通訊社
2.完整新聞標題:
馬英九涉洩密遭起訴 最重可判3年
3.完整新聞內文:
台北地檢署偵辦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教唆洩密案,認為馬英九洩漏仍在偵查中的秘密事項等
給他人,14日依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個資法和刑法洩密罪起訴。(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4日電)台北地檢署偵辦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教唆洩密案,認為馬
英九洩漏仍在偵查中的秘密事項等給他人,今天依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個資法和刑法
洩密罪起訴;翻閱法條,最重可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
這起教唆洩密案,源於最高檢特別偵查組民國102年偵辦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柯建銘、
前立法院長王金平疑涉關說案,案件未偵結時,前檢察總長黃世銘8月31日、9月1日向馬
英九報告,馬英九再指示黃世銘於9月4日向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前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
報告,整起事件衍生馬、王的「九月政爭」。
※延伸閱讀:馬英九被控教唆洩密案大事紀
黃世銘於103年被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刑法」洩密罪判刑1年3個月,得易科罰金
新台幣45萬元定讞,黃世銘選擇易科罰金新台幣45萬7000元,已執行完畢。馬英九任總統
時,有刑事豁免權,卸任後,北檢去年12月1日才首度以「被告」身分傳喚馬英九。
北檢調查,馬英九在102年8月31日,明知「100特他61案」等案,並非僅屬行政不法,仍
洩漏偵查中應秘密事項、柯建銘個人資料及通訊監察資料與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前總統府
副秘書長羅智強2人。
此外,馬英九在102年9月4日,教唆黃世銘向江宜樺洩漏並交付偵查中之秘密及監察通訊
取得應秘密之資料。
北檢指出,總統為憲法機關,職權之行使應符合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憲法基本原則,並不得
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縱憲法機關欲調閱或取得檢察機關卷證資料,亦應符合憲政分際。
延伸閱讀:馬英九涉洩密案遭起訴 起訴書全文看這裡
北檢認定馬英九在102年8月31日的行為,是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秘密、監察通訊所得應
秘密資料及違法利用個人資料;102年9月4日的行為,則是教唆犯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
秘密、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料及違法利用個人資料。
北檢解釋,馬英九在102年8月31日所為,非僅為處理閣員政治責任;就算馬英九在處理閣
員政治責任,尚非不得選擇以「合法適當」之方式為之,如「不告知偵查內容與來源」、
「不揭露通訊監察譯文」之方式,或「俟有權機關將相關涉案人員犯罪偵查完畢並依法定
程序簽報責任歸屬」後再行決定,竟將其職務上獲悉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來源及詳
細內容告知他人,所為欠缺法律上之正當理由,自不得阻卻違法。
102年9月4日部分,北檢調查發現,黃世銘本無意向江宜樺報告,是經馬英九教唆始起意
洩密;馬英九顯知偵辦中之案件,卻指示黃世銘向江宜樺報告,且可預見黃世銘會攜帶專
案報告詳實說明,「行政院長對刑事個案無指揮監督之權,非檢察一體所及」,況江宜樺
未依法辦理「專案報告三」之收文、簽辦及歸檔,與行政院頒佈之文書處理手冊不符。
北檢認定馬英九涉犯以上犯行,乃一個犯罪行為之數個動作,其時間、場所均密接,且各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為想像競合犯,建請法院從一重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7條第1
項處斷;翻閱法條,這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1060314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703140193-1.aspx
5.備註: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
作者: Rrrxddd (RRXD)   2017-03-14 17:54:00
德政
作者: kamehameha12 (益菌多壞菌就少)   2017-03-14 17:54:00
真的判三年我自切喇
作者: hoost   2017-03-14 17:54:00
馬狗應該要以內亂外患罪求處極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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