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call (呵呵)》之銘言:
: 黃國昌指出,他相信北檢不至於編造假判決,
: 關於這個無法公開找到的最高院判決,
: 可能是因為它漏未上傳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另外還有一個可能就是此為保密案件。
: 不過,黃國昌說,無論如何,就是這種事(特別是公眾矚目的案件)
: 不知不覺傷害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北檢實在應該更謹慎,
: 這也再次突顯了公開透明的重要性。
: 聯合新聞網
: https://udn.com/news/story/10562/2342889
你們聯合新聞網要不要自己打自己一下?
https://udn.com/news/story/1/2342452
遭質疑引用不存在判決 北檢:確實有此判決
北檢今(14日)起訴前總統馬英九,有律師質疑檢察官引用了最高法院101台上字第2970
號判決,但透過司法院法學資料檢所系統查詢,根本查不到這個判決。北檢指出,確實有
此判決存在,是台高檢偵辦的洩密案件,該判決列為最高法院刑事庭具參考價值的裁判,
檢方不可能擅自捏造虛偽判決,涉偽造文書之不法,且並非直接依此認定馬英九有保密義
務。
北檢表示,此案是台灣最高法院檢察署所偵辦的洩密案件,經判決確定後,在該確定判決
中就刑法上所保護「秘密」性質加以闡述,認若洩漏的秘密是具「非公知性」,而不失其
秘密的性質,且該判決經列為最高法院刑事庭具參考價值的裁判,結案書類加以引用,並
無違誤。
再者,結案書類引用該號判決,是針對「100特他61案」偵查內容經洩漏後是否仍為秘密
即「已經洩漏之秘密是否為秘密」加以說明,並非直接依此認定馬英九有保密義務,論者
恐有誤認。
從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檢索,輸入101年度台上字第2970號,或是關鍵字「秘密」2字
,即可出現在最高法院刑事庭具參考價值的判決中,判決原文如下:
裁判法院: 最高法院 裁判字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2970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裁判要旨: 刑法上所保護之秘密,必須具備「非公知性」,倘具有通常知識經驗
者,依媒體相關之報導,參酌客觀之情事,得以判斷該報導係出自於確切之資料或消息來
源者,即足認為該資訊已經「公知」,而非秘密。亦即該資訊內容已為不特定之人所知悉
或眾所周知達明確無疑之狀態,而與依法註銷、解除秘密之公開程度無異時,即不具保護
之實益,而非刑法所規範之秘密(此即一般所謂「已經公開之秘密不是秘密」)。至該資
訊洩漏或交付於某特定人或機關,固無回覆原封存狀態之可能,但僅洩漏或交付予某機關
或特定人知悉,而未達公開之程度;或內容雖經謠傳揭露而猶待確認時,仍具「非公知性
」,而不失其秘密之性質,倘再洩漏或交付於第三人,即有擴大損害範圍或內容遭雙重確
認之虞,此種再洩漏或再交付之行為,仍難謂非洩密,自有處罰之必要。
另外本人長期為觀察黃國昌之死忠腦殘粉
我在他所發布的所有公開資訊包含臉書均無看到
有指出上面記者所引述的那段話
請記者舉證黃老師本人確實有說過這段話
不然又是在造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