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這麼多囉唆廢話。連我這個法盲都知道這件事情大概97%被起訴定了。
瀆職罪章第一三二條第一及第二項規定: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這裡的公務員,採取最廣義認定。所以以下四人毫無疑問全都是公務員。
馬英九是總統,黃世銘是檢查總長,江宜樺是行政院長,羅智強是總統府秘書長。
檢查總長有沒有權限可以拿偵察中的個案監聽資料去報告給總統聽?沒有。總統有沒有權
限可拿他不經法定管道拿到、也未核可是否傳遞的資料給行政院長和秘書長看?也沒有。
有沒有「洩漏」與「交付」的動作?有,都有。
拖這麼久才起訴我才覺得奇怪咧。事證這麼明確。
馬英九他真的法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