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這法條當初建立的用意在於
保護勞工
這點大家應該都同意
是為勞工就算在休息日僅出來加班一小時
仍可以收到四小時的加班費
老闆需要付出超過一般行情
以遏止休息日加班的需要
而如何決定加班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
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在實際上如果發生爭議, 需要勞檢
那爭議的重點就只有一個
工會同意和勞資會議同意的加班時間是多少小時
不知道大家加班前有沒有正式會議紀錄
如果有, 記明同意加班一小時
那勞工可以拿到四小時的加班費
但據我所知周邊各行各業的朋友
加班前並沒有這種正式會議記錄
勞檢員要如何判斷是老闆私吞加班費
還是勞工惡意詐欺老闆, 同意四小時卻只來一小時又不請假
很困難!
法定出來卻執行上有困難, 這就是問題
當初訂勞基法後, 規定第一季先宣導,第二季輔導
第三季才開始實施
我個人覺得半年的期限, 也有點困難
無奈這就是硬要修法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