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dward811022 (小龜兒)》之銘言:
: 首先我不是黨工,只是覺得把公文看有這麼難嗎?還是現在流行看到資進黨的政策先跟風
: 噓
: 內文就說明白了,雇主要你在休息日加班就是要事先約定好幾個基數,每一基數就是4小
: 時?老闆肯定是讓你四小時做滿。
: 但是今天的公文是在討論「特例」,特例是什麼?人總會遇到不可抗力的因素例如:「急
: 性胃炎」「奔喪」「嬰兒發燒」..等等。阿這種狀況你真的就必須立刻請假不是嗎?啊加
: 班中請假做多少實領多少很難懂嗎?還是你覺得資方吃勞方豆腐天理不容但是勞方吃資方
: 就無所謂?大家互相嘛,做多少事加多少班就領多少錢。
問題是
加多少班領多少錢不是原本法規設計的樣貌啊
法規設計
今天公司只要在休息日要我上班
不管四小時內,不管上多久
就是四小時的加班費
與其說是勞方吃資方豆腐
不如說
原本政府就希望推周休二日
希望透過高額的加班費讓老闆不要請員工在休息日上班
就有個法規漏洞給勞工休息日請假
只要有進行勞務不論是不是只有一秒鐘
還是有四小時加班費可領
如此對資方言人事成本有可能再度提高
因此削弱資方請員工休息日上班的意願
實際減少員工的工時
這不是很好嗎?
如果今天勞動部的解釋是
員工在休息日請假
一秒鐘的勞務都沒有進行(不論是在家還是在公司)
那不給休息日加班費
我想才是你所謂的""做多少實領多少""
在休息日上班,四小時內
不管作多少,就是領四小時的錢
這才是休息日的""作多少實領多少""
要不然當初的法律就不要這樣定
: 一個政府訂政策就是要全盤考慮,即使只是概率很低的特例,還是要規範進去啊!這樣遇
: 到特例才有規範可循不是嗎?
你一樣可以規範啊
看是要往資方有利的方向去解釋
還是要往勞方有利的方向去解釋
只是現在勞動部選擇了前者而已
選後者會如何?
難不成全台灣的勞工全部都會來這招陰老闆嗎?
當然也不會
絕對也跟你所舉的勞工休息日緊急事故請假一樣是概率很低的特例
當特例發生時
勞動部有利於勞方的解釋一樣可以規範
讓請假的勞工一樣拿到四小時的加班費
你開始就假設了"做多少實領多少"才是對的
所以才會對休息日請假勞工,只能實領工作時數的加班費覺得合理
如果你仔細探究修法本意
是為了儘量減少勞工工作的時數
那你就會對休息日請假,不能領到四小時的錢覺得不合理了
: 然後別扯什麼「被請假」,被請假就請搜集好證據好嗎?自己沒膽對抗資方就說白吧!
為啥不能扯?
再來,沒膽對抗資方不是台灣社會的常態?
中小企業資方利用各種方式規避勞基法不也是常態?
如果今天勞檢確實
勞動部是站在勞工朋友的角度去跟資方爭取
那麼誰會沒膽對抗?
但現在不是啊
也因此只有鐵飯碗的官股大企業如華航或者是台鐵
能較遵守勞基法成立工會(華航至少也允許他們去加入職業工會)
勞工能有比較大的資源跟資方對抗
也因此華航與台鐵才能上街爭取他們想要的待遇
反觀另外一家航空公司進公司時就要你簽不加入工會"自願"書了
勞動部有管過甚麼?
看看歐洲一些勞權較高的國家
人家勞動相關部門是怎麼搞
台灣的又是怎麼搞
光是檢舉者保密這點
就被多少勞工詬病了
現在有多少改善?
政府不先把勞檢的環境搞好
你卻先怪勞工自己不敢爭取
根本就是倒果為因
同樣邏輯
我也可以說
今天你資方覺得勞動部裁決沒理
以為勞工明明就是連一秒鐘勞務都沒進行
卻還是要跟公司請四小時加班費
你一樣可以去自己收集證據
跟勞動部打行政訴訟啊
資方自己吝嗇不想多花錢走行政救濟就說白吧
為啥反而是要勞動部作出對資方有利的解釋,也就是開後門給資方利用
明知全台灣勞權多麼不彰,員工多數不敢跟資方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