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勞動部轉彎了

作者: sslong (大鼻)   2017-03-17 19:46:30
我是不知道 原po 有沒有看到個人因素 四個
字啦
本來四個小時為一個基數
即便做一小時 也是算四小時
但這樣算的前提應該是
雙方都應該照協商的走
假設今天
公司跟某人協商加班三小時
某人加了一小時之後肚子痛掛急診
後面那兩小時 需不需要請假?
當然一定有人主張即便這樣 還是要給四小時的錢
我是不知道板上酸民的邏輯好不好啦
但如果今天酸民自己是慣老闆
這種約定的時間沒做到
還要給四小時的錢
不知道各位酸民吞不吞的下
如果今天跟公司協商加班兩小時
做完閃人 拿四小時的錢合情合理
但這公文大概就是為了怕有勞公跟慣老闆們協商好的時數後
用個人因素請假後
協商的時間沒做滿
還可以拿四小時的錢
這樣叫你請假算強迫請假?
我不知道是有沒有慣老闆這麼佛心啦
不過如果我是慣老闆
遇到這種情況大概也只能選擇休假日都不要給員工加班
畢竟台灣人有名的就是鑽漏洞
鑽漏洞的習性 無關乎 慣老闆還勞工
看看各種鑽漏洞的新聞就知道了
所以這公告大概就是那來防這種人用的
※ 引述《mitsunari (毛利要三成才行)》之銘言:
: 我是這篇的po
: 有些事想再說明一下
: → g6m3kimo5566: 所以到底有沒有強迫請假阿
: 神父的文章我很喜歡看 所以這個問題是一定要來回一下的
: 今天上班 就偷偷拍了公司的公告(e-mail)
: http://i.imgur.com/I4C9Fun.jpg
: 可以從公告看到 休息日加班以4、8、12小時為單位
: 國定假日則以8小時為單位
: (我昨天的文章寫錯了 將休息日寫成例假日
: 一時不查 深感抱歉)
: 有沒有強迫加班時數... 有!
: 有沒有強迫請假....... 有!
: 勞動部的公文中有提到
: 出勤多久應依雙方約定及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
: 那實際在企業裏的狀況就是
: 勞工只能「被約定」並且依公文乖乖的「被請假」
: 也有人說 啊你就只做一、二個小時 憑什麼領四個小時的錢?
: 但這是之前勞動部長一再強調這次修法要保障勞工權益的地方
: 可以參考 JCS15大的文章 #1OorDrVK
: (超感謝! 整理的太好了)
: 我打個比方
: 有一個爸爸跟他的小孩說 等一下帶你去吃冰淇淋哦
: 然後帶小孩買了大大的冰淇淋後
: 拍下小孩一手拿著冰的開心臉顏後 上傳FB
: 此時親友紛紛按讚並留言「好爸爸」「幸福」
: 關掉手機後
: 爸爸一把搶過小孩手上的冰 然後跟他說
: 「你是不知道林杯很窮哦 吃什麼冰淇淋啊」
: 如果你是小孩 你會有什麼感想?
: 勞工也是 這不是你說要照顧我們的嗎 不是要保障我們的嗎
: 那為什麼又開了後門呢
: 這完全違背了當初的立法精神
: 請參考 monopoliest大的文章 #1Oop6dVA
: 也有人說
: 啊這是你公司違規啊 去檢舉啊 來這邊貼有什麼用
: 公司有沒有違規其實還不知道 因為是官方開的洞
: 而我的想法是
: 我去檢舉 成功了 大不了就只有我公司改正
: 那其他公司呢?
: 有同仁覺得不合理 去問人資相關的問題
: 人資表示 有很多公司都這樣做
: 因為有那張公文
: 所以現實的情況就是 勞動部發了一個模糊的公文
: 讓企業有依據去執行 改掉假日加班費的給付方式
: 如果勞動部再發一個公文函說明不得強制勞工加班的時數
: 那我就閉嘴
: 所以我選擇來這邊發文 讓大家一起來討論目前的這個情況
: 因為我相信絕對不只一間公司這樣搞
: 如果能有更多討論 吸引更多關注
: 我們才有關掉後門的可能
: 最後我要說
: 我的發文 都沒有提到特定的政治人物和政黨
: 原因就是希望在討論這件事時
: 能不要被非綠即藍或非藍即綠的二分法去綁定討論的基礎
: 可惜看來並不容易....
作者: cheinshin (那就這樣吧)   2017-03-17 19:47:00
幫補
作者: wowpoqwow (克貝爾)   2017-03-17 19:48:00
是喔,有一直沒做滿就回家的員工,你還不炒他?
作者: fuhaho (fuhaho)   2017-03-17 19:48:00
樓下進攻
作者: SuperUp (( ̄▽ ̄#)﹏﹏)   2017-03-17 19:49:00
如果我是老闆 一直想爽賺加班費的 我立馬直接開除掉
作者: JCS15 (馬馬狗)   2017-03-17 19:49:00
確實 台灣勞工太會鑽漏洞了 案例層出不窮 實在應該好好保護老闆們
作者: ZzERICzZ (艾瑞克是我)   2017-03-17 19:50:00
應該要立法員工付加班費給老闆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7-03-17 19:51:00
你提的大概是資基法,不是勞基法。這邊其實要分,到底是勞工想賺加班費,還是公司需要人來
作者: JCS15 (馬馬狗)   2017-03-17 19:52:00
有些人會說立法不能都考量勞工違法的情形 說的對極了 台灣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7-03-17 19:52:00
加班。先想想為什麼要定四小時一個週期。因為假日一旦出
作者: JCS15 (馬馬狗)   2017-03-17 19:53:00
勞工真心刁 老闆們實在是苦不堪言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7-03-17 19:53:00
門,半天就不見了。以勞工立場來說,不管去公司是1小時還是四小時,勞工付出的時間永遠大於工作時間。所以你提的只有在資基法才可能做此規範。勞基法是保護勞工的。
作者: JCS15 (馬馬狗)   2017-03-17 19:54:00
更正 不能不
作者: wowpoqwow (克貝爾)   2017-03-17 19:55:00
我有說一次就被炒?老闆連一次突發狀況給勞工都不肯,唉...
作者: h921440 (大H)   2017-03-17 19:55:00
老闆比較弱勢還是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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