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reebug (Freebug)》之銘言:
: 馬的
: 台灣一堆垃圾法律
: 最廢的根本是動保法
: 人不管好去管貓狗
: 腦殘立委
: 像這種垃圾法律什麼時候才會廢除?
: 有卦嗎?
《動物保護法》應該立即廢除
以下幾點是廢除動保法的理由:
1. 動保法充滿矛盾與漏洞,舉例而言:
動保法第六條規定不得虐待或傷害任何動物,
但是又在第12條不限制經濟動物及實驗動物之宰殺
宰殺過程必定會傷害動物本身,
所以兩條互為矛盾
2. 整體法律都只對犬、貓等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進行保護,
其他同等之脊椎動物如雞豬牛羊等動物卻可任意進行宰殺
而且法律對於「經濟動物」之範疇太過籠統,
如果就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難道說犬、貓、兔等動物就不能當作皮毛、肉用、乳用等經濟目的來使用或屠宰嗎?
故以公平性而言應該也要將該法所謂的「犬、貓」等動物列為經濟動物才符合對所有脊椎動物的一視同仁
3. 動物並非人類,不應以法律保護之
法律制定的目的是為適應人類社會之變遷及情勢發展所制定,
亦即法律旨在規範人類生活之維持與保護
又法律強調人類社會之正義、平等性及客觀性
保護動物既不符合社會正義、也並非保護或規範人類生活為目的
該法制定原則根本不符合以上法律之基本功能與目的
故動物不應以「法律」予以保護
4. 很多人認為「虐待甚至屠殺貓狗等寵物」是件非常奇怪而不應該做的事
但別忘了這單純只是我們對寵物莫名溺愛的想法
如果寵物不該被虐待或甚至屠殺
那麼雞豬牛羊,甚至是其他軟體動物、節肢動物(昆蟲)或是非動物的細菌、病毒理應也要享有同等的權利
畢竟它們也是「生命」也應該要被尊重
為什麼人們只偏愛保護他們身邊被認為是「應該保護」的動物而卻忽視其他動物的保護呢?
這樣似乎不符合整體的公平性
結論是《動物保護法》應該廢止,而且就法律整體而言完全不符合平等性以及法律制定過於主觀。犬、貓等供人類玩賞、伴侶之「寵物」享有比其他動物還要崇高的保護,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就不是「生命」而不應擁有同等的保護嗎?
再者,何謂「寵物」?
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這根本是對特定動物的偏愛及驕縱!
而且法律還特別強調是「犬」和「貓」呢…
根本是主觀想法
所以動保法應該整個廢除,再說動物本來就不應該擁有與人相同的權利,
整個法律根本就是以主觀的觀點在溺愛寵物/動物
而且該法對人類社會一點幫助也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