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菜B八 看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好嗎 ?
: :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 :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 :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 :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 : 分之必要者。
: :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 : 處所者。
: :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 :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 :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 :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 :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 各位可以自行GOOGLE
: 【警察職權行使法 夜市】
: 可以找到一個案例
: 警察這麼做 是違法的、會被告的
: 我幾年前 就看到那篇文章
: 我個人當時看完 心裡想說...經過那個案例
: 應該全台灣警察 都會被教育這個案例才對
: 未來不會再有警察犯這種錯
: 想不到現在還是有警察跟民眾
: 都對公民的權益認知不足
: 唉
: 希望未來可以落實 全台灣警察
: 都要上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課程
已google過那個案例 在楊律師的blog中看到下面這則留言
http://imgur.com/a/ej6AV
似乎還是敗訴了
所以結論是雖然這位楊律師有法條根據,但實務上人民對於違法盤查是只能吞下去囉?
即使沒犯罪,相信人總有不想被打擾、任意搜索物品的時候吧
感覺台灣離"法治"還有不小的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