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hinbird (爆肝就要喝愛肝)》之銘言:
: ※ 引述《wgst88w (清楚明「熙」)》之銘言:
: : 看了一下影片跟相關回文,這事件明顯就是一件哲學衝突:
: : 就警察的立場,「感覺、直覺」是可以破案的,甚至是可
: : 以遏止災難型的犯罪!
: : 就一般民眾的立場,於法、於理上,自然人本來就有不受
: : 拘束的行為自由,執法者須有「合理懷疑」的理由才能對
: : 自然人的行為做拘束。
: : 可是這條線不管怎麼畫,直到現在還是很模糊的,因為這
: : 是種共溶現象。
: 其實盤查本來就是警察的職責,
: 又不是被盤查就等於被當罪犯。
: 有些人是失蹤人口、
: 或是待協尋的失智老人、離家少年。
: 也是會被盤查啊。
: 又不是僅限於罪犯。
: 像我上次去超商買酒,
: 結果店員沒有問我年齡,
: 我走出來時手上拿一瓶台啤,
: 警察就走過來,
: 叫我身分證拿出來,
: 問我成年了沒有= =???
: 拎盃還不是只得乖乖照辦。
感覺滿多支持警察隨意要盤查的,而且大家也覺得警察認真好棒棒!
那麼把法律改成這樣不知道支持隨意盤查的鄉民覺得如何呢?
一、
得停止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並取締言論、講學、新聞雜誌、圖畫、告白、標語暨其
他出版物之認為與國家有妨害者。上述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必要時並得解散之。
二、
得限制或禁止人民之宗教活動有礙治安者。
三、
對於人民罷市、罷工、罷課及其他罷業,得禁止及強制其回復原狀。
四、
得拆閱郵信,必要時並得扣留或沒收之。
五、
得檢查出入境內之船舶、車輛、航空機及其他通信交通工具,必要時得停止其交通,并得
遮斷其主要道路及航線。
六、
得檢查旅客之認為有嫌疑者。
七、
因時機之必要,得檢查私有槍砲、彈藥、兵器、火具及其他危險物品,並得扣留或沒收之
。
八、
對於建築物、船舶及認為情形可疑之住宅,得施行檢查。但不得故意損壞。
九、
因不得已時,得破壞人民之不動產。但應酌量補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