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無故被盤查 李永得:台北戒嚴了?

作者: femlro (母豬教謀神異端審問官1.5)   2017-03-20 11:50:24

就說連憲法535都不知
就不要出來談警察職權行使法
我就直接拿535內文引用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既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
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諸如刑事訴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
維護法等)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
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
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
這句話非常重要
"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穿個拖鞋看個警察有符合大法官這句話嗎?
例如: 聞到毒品味道 聞到酒味 或是衝撞警察 加速逃逸 都可以符合大法官這句話
這個案例裡面
穿拖鞋 看警察
這兩個也算符合嗎?
另外有人拿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
這也不對
這條是指要有"特定"的公共場所
也就是比方特定攔停點,或者特殊進出口
比方如果在轉運站門口設置
這樣就可以,但這個案例是隨機走動,所以很明顯不符合第六條的要件
這到法院去,有心證空間但員警敗訴機會很大
頂多就是法官看員警辛苦,隨便拿個基於大眾公益理由
但就算法官接受,再拿去釋憲一次
我知道很多人會說給警察看一下也不會怎樣
去查查超商被脫衣服的無辜女路人
被警察通知問問即使監察院糾正而且被刑求但被槍斃的盧正
那是個連物理犯罪證據都不合的死刑犯
你就不會說給警察看一下也不會怎樣了
不能說警察都不好
但並不是沒有亂搞和濫權甚至亂栽贓的警察濫權案例
這在我國的司法史都可以查的到
甚至還有搞錯對象,宣布破案,最後根本不是真兇的離譜事件
我們支持的是警察的 "合法" "合理" 的公權力行使
不是支持 "警察" 的一切行為
保安大隊那個解釋就更好笑了
拿盤查績效很好來驗證合理性
這就是法治教育爛到爆的象徵
法治的精神就是依法辦事
而且不代表績效好這件事情就對
每一個攔查都要合法去做,如果說績效好就可以違法
那都不要法律拉,隨你搜拉
警察對於客觀這個字有很大的誤解
看警察不代表這個很難構成客觀情況的犯罪
如果看到警察就跑
這還有可能
像之前我在路上也一直看警察阿
指揮交通划手機 違停紅線
執行勤務沒有兩人一組 烙單行動 (這是有一次烙單員警被兩人攻擊,搶奪槍械後來犯案)
或者在那邊嘻笑的和聊天的也有阿
這都是我看警察的原因
有時候看一看自己惱羞的案例超多
去google什麼楊律師的blog就會發現
警察對法律的知識太過薄弱,幾乎沒有受到好的法治教育
導致違法行使公權力,基本上違法就沒有法律效力
如果李主委想耍官威
他想耍官威
當初正常人反映被攔下來就會在那邊大吼大叫我是誰我是誰了
會只在FB叫囂?
司法改革之路本就是漸進的
如果沒有蘇建和
現在被告自白的證據力都還在
如果沒有徐自強
現在沒有速審法
就事論事,警察就這麼不符合要件就攔查
我不是法官,即使我是法官彼此之間也會有不同見解
我認為要讓這件事情可以得到好的法律效力甚至做成判例就要提告
畢竟就算勝訴,懲罰也不會很重
但會變成指標判例
讓法官和大法官針對這件事情做出更明確的定義
否則如何界定公權力與人權之間的界線?
警察很多都不熟法條,憑他的意識去執法
而不是良好的法治教育,從保安大隊新聞稿就知道
他們不針對適法性去申辯,如果你適法就大膽說只要你看看警察
就懷疑你就是嫌疑犯,這樣就可以了
這樣以後我們就知道看看警察就是一種客觀事實,這是保安大隊認定的客觀事實
但保安大隊沒有司法解釋權,所以讓專業的來
把案子交給法官和大法官吧
就我的觀點我認為這幾位警察已經違反大法官解釋
屬於違法的臨檢
※ 引述《wahaha99 (此方不可長)》之銘言:
: 一直有人想帶風向
: 除了袒護警察外順便酸所謂的覺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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