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iostar (澎湖小雲雀)
2017-03-20 17:23:51http://tinyurl.com/l37hcro
警察實施臨檢作業規定
四、對人實施之臨檢要件:
(一)法定要件:
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 請問李永得先生當時是否有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的行為? ========
(二)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
定之裁量範圍:
1.採行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
者。
3.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三)實況列舉:對於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之
情形如下:
1.警察本人觀察:依事實狀況,行為人明顯攜帶武器或刀械,與
其合法正常使用之處所,顯不相當者。如車站、公園內攜帶武
器或刀械者;見警神色慌張,乘機逃跑或規避,或聚集人群突
作鳥獸散者或無故丟棄財物逃跑者。
2.棄車逃逸者:見警後倉惶棄車或加速衝車逃逸者。
3.被害人呼救或示意求救者:警察發現住宅、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等處所,有人呼救或示意求救時。
4.行為人於道路上駕車蛇行或超速飆行者。
5.行為人攜帶不明危險物品,造成週遭民眾恐慌或厭惡者,可能
發生危害時。
======== 請問李永得先生被臨檢時是否做了以上五種情況之一? ========
五、實施臨檢之程序:
(一)告知義務: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
======== 請問警方告知李永得先生的臨檢事由是 "直覺" 還是 "穿夾腳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