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只要「合理懷疑」
警察就可以實行盤查,那合理懷疑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說好聽一點是仰賴警察的專業、經驗與訓練
但實際上就是他只要看你不順眼就可以查你
再加上警察態度不佳,被查的人當然是會不爽
但是如果警察不能盤查,那警察到底還能幹嘛?
盤查所保護的法益與其所侵害的人權孰輕孰重
這牽涉到比例原則的問題,見仁見智可以討論
假設每十個被盤查的可疑人物都被摳兩分鐘
但是可以抓到一個通緝犯、毒犯或酒駕…
再退一步說,每一百個可以抓到一個罪犯
換做是你被摳兩分鐘,你願意嗎?
可能有人會說我不是不爽被摳時間
我是不爽警察的8+9態度
不過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
你就算沒帶身分證,告訴他身分證字號、生日、住址等基本資料
原則上可以表明身分就可以了
他再怎麼8+9也不能對你怎樣
如果他執意要帶你回派出所摳你三小時
這段時間你可以找律師,就告他吧
現在人民知識水準都比過往來得高
我相信大部分的警察應該不會笨到拿自己飯碗開玩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