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呂秋遠:什麼情況下警察可以臨檢民眾

作者: basicnet (basicnet)   2017-03-20 21:56:24
先說結論DPP官=平民
礙國同心會>平民
礙國同心會>DPP官
呂大律師讚讚
棒打老虎雞吃蟲
※ 引述《TSMConduty (GG輪班回SOW業星人)》之銘言:
: FB卦點說明:(正體中文 20 個字)
: 呂秋遠律師對於客委會主委被盤查提出了見解。
: 八卦版的鍵盤法律高手可以別帶風向了嗎?
: FB連結:
: https://goo.gl/3RnljY
: FB內容:
: 呂秋遠
: 3 hrs ·
: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被警察臨檢,這件事讓許多人覺得不平,不平的問題等等再談,我們先
: 來看,什麼情況下警察可以臨檢民眾。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的規定,有幾種情況,
: 警方在公共場所可以要求民眾拿出身份證,或是詢問個人基本資料。
: 一般而言,警方如果要盤查人民,大概在六種情況下可以進行:
: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 意思就是說,如果你這個人看起來「即將犯罪、已經犯罪」或者是剛好行經警方指定的盤
: 查路口時,警方就可以依法詢問你個人資料,或是要求你拿出身份證查驗。
: 平心而論,這件事情不是「如果沒有做虧心事,幹嘛擔心警察盤查」的問題。因為多數不
: 爽的人,不是擔心,而是覺得為什麼是我?畢竟就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規定,必須要我「看
: 起來像是壞人」,所以他們才能盤查,這種懷疑的程度,不能只是隨便猜猜,而必須「有
: 事實足認」或是「一般人都懷疑」的程度,才能盤查。我就臉長這樣、我就喜歡隨便穿夾
: 腳拖、我就喜歡不修邊幅、我就喜歡鬼鬼崇崇,這樣不行嗎?為什麼是我?
: 這件事情的本質,也不在於臺灣是警察國家的問題,雖然說毆打辱罵台獨的愛國同心會,
: 以及致力於反對年金修改的八百壯士,很少被盤查,但是警方確實依法有權限盤查他們認
: 為可疑的民眾,這部分真的要現場判斷,我們這些鍵盤柯南,不容易理解警方在值勤時所
: 遇到的壓力,畢竟破案績效、犯罪預防,都是壓在他們身上。如果真的不願意提供,不妨
: 可以跟警方回到派出所,跟他們聊聊,也有助於我們理解平常警方如何執行勤務。
: 不過,李永得並沒有當場跟警方表明他是中央部會的首長,不能說他有任何不對。抱怨是
: 正常的,因為依法而言,就是「看起來有犯罪嫌疑的人」,才需要被盤查,身為部會首長
: ,竟然被警方誤認為是這樣的人,生氣也有道理。如果是在中國,盤查的警員或許立刻就
: 會被調到薩彥嶺去盤點山羊,主委根本不需要在臉書上抱怨。換個角度想,這不就是民主
: 國家的常態嗎?主委跟我們一樣,都會被盤檢,而且沒有任何特權,而盤檢的警員,也不
: 會受到處罰,認為是依法值勤。
: 所以,我們不妨正面看待這件事。當警員可以盤查部會首長,代表這個國家的首長與民眾
: 都一視同仁。喔,但我還是認為,愛國同心會應該要經常去盤檢,至少他們曾經公然侮辱
: 法輪功成員,並且以暴力手段攻擊其他人過,應該比較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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