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所以警察到底能不能盤查民眾啊

作者: boggi869875 (boggi)   2017-03-20 23:38:50
原文就先刪了 內文很長 不想看的直接看結尾
這邊先看一下警方自己發布的影片逐字稿
以下是影片中的對話:
民:和警員理論的民眾 李:李永得
李:你根據那條法律盤查我?
民:你走開沒你的事,不要再講了(把李推開),沒有犯罪事實不能隨便盤查,你們這些
都是上一代違警罰法留下來的觀念
警:我們不是用違警罰法,我們是用警察職權行使法,這是公共場所
民:有看到足以認定犯罪情況才行,不能一個人走過來就說「證件拿過來」
警:這是公共場所....
民:公共場所也一樣
警:這是我們大隊長指示臨檢的處所
民:我跟上面講過好幾次,這些都是不對的
警:你可以向上面反應
民:我都反應過,依法行政是限制國家權力,不是看到就全部攔下來
警:我沒有全部攔啊
民:你看到一個人走過來就說「證件拿過來」那就是全部攔啊,我不是在說你,我是在講
這個制度
警:這是國家賦於我的權責
民:這是在做違憲的事情,我們行政命令都高於憲法
警:那是不是要等到事情發生我們再去處理對了嗎?小偷會在臉上寫著我是小偷嗎?一定
要經過盤查,通緝犯我們沒有去盤查他的身分會知道他是通緝犯嗎?
警:那我問你,你怎麼判斷有犯罪嫌疑?
民:你可以看到足以認定他已經要動手犯罪的行為,哪有一個人走過來就說:「證件拿出
來」
警:那你來看一下要怎麼看?(帶民眾到走道看走來走去行人)
民:你們目的不是要攔一個人要看他身分這樣子,我跟你們反應過很多次,我的意思是說
,如果我是(警察)這樣子,我不會這樣做,因為我也是公務人員過來的,我知道,我不
會這樣做,這樣做國家很沒有面子
警:如果是我,今天我責任我自己擔,否則我也不會在這裡,講白一點就是這樣,好不好

民:我現在的意思是說...
警:你的意思是說我們就站在這裡像呆子一樣不用問不用查嗎?這電腦(指小神捕)就丟
掉就好了嘛!
民:不是站在這邊不做事,不是啦!
警:今天可能查到你 你沒有犯罪,你心裡會不舒服...
李:政府是不能這樣做的
民:我當然不舒服,這是尊重人家,這是不尊重人家的國家啊,我講給你聽......
警:好好好,我們反應給大隊,我現在是跟你在講理啊
民:台灣是警察國家
警:你有問題沒有錯你有向上面反應,那以後我們就不要查也不要問,那就我們每個月就
領薪水就好啦
李:不是不要做事
民:我的意思是說你們不需要這樣做
警:我沒有在公共場所合理的盤查...
民:這不叫合理的盤查,這怎麼叫合理盤查?我都沒怎麼樣怎盤查我?我十多年前還沒出
國,在後面派出所那邊,我夏天什麼東西都沒拿,我留長頭髮,走路一邊在看街頭上店面
的設計,一輛警車就停下來了對我大喊:”來,證件拿出來”我就說我沒帶
警:不是,那我們態度有那麼差嗎?應該沒有吧?
李:(指)你們態度就是這麼差
民:(把李指的手壓下去)我們現在不要講態度
警:你說我們態度差,你說我們那裡態度差?(對著李講)
李:你說證件拿出來,怎會這樣?
民:你(李)不要再講那些(又把李推開)
警:先生你放心,我們盤查全程都有錄音錄影,你不用怕,你去投訴我們我們更高興,反
正我們拿出來,上面會給我們嘉獎
李:我知道(指著兩警員胸前密錄器)
民:現在重點不是在他們(警察)問題是整個國家制度的問題
警:今天你這樣給我們的觀念就是警察不用盤查的意思,不用做事每個月領薪水的意思,
是這樣就對了?公共場所就是可以盤查
民:為什麼要盤查?警察在這裡走動就己經夠了,你不能隨便攔一個人要他證件拿出來,
這樣子是不對的,因為我沒有犯罪嫌疑,你有看出來我有犯罪嫌疑嗎?
警:那我們就拿著警察人型看板放在這裡就夠啦
民:你可以巡邏,走動啦,這是預防犯罪
警:我知道你給我們的觀念是警察不用盤查不用做事
民:什麼不用盤查不用做事
警:那就是你不高興才會這樣講啊
民:不是啦,你們要走動巡邏啦,
李:被盤查當然不高興啊,我是個善良的公民,我今天只是下來買個東西,就被警察問東
問西
警:壞人又沒有寫在臉上
民:那操縱國家一百億的是壞人嗎?那個法是違憲啦,我的意思是說大家互相啦
警:違憲是你違憲啊,如果你不配合,那大家就都算了嘛,不用那麼僵嘛
民:我是說,如果是我,我不會像你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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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影片是警方公布的 是後半段爭論的片段
至於前半段的內容不得而知
北市警後面開了一個記者會 內容大概就是說依法行政
警察看到神情緊張就能盤查
再來看一下
臨檢 盤查等相關流程規定 詳細請看https://goo.gl/9VRYWz
對臨檢盤查場所實施臨檢之標的、要件:
(一)標的:
1.公共場所:指車站、機場、碼頭、港埠等。
(二)法定要件: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
(三)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對人實施之臨檢要件:
對人實施之臨檢要件:
(一)法定要件: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二)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三)實況列舉:對於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之
情形如下:
1.警察本人觀察:依事實狀況,行為人明顯攜帶武器或刀械,與
其合法正常使用之處所,顯不相當者。如車站、公園內攜帶武
器或刀械者;見警神色慌張,乘機逃跑或規避,或聚集人群突
作鳥獸散者或無故丟棄財物逃跑者。
實施臨檢之程序:
告知義務: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
身分表明:出示證件表明執行人員之身分。
現場臨檢:臨檢應於現場實施。
處理程序: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
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違法或不當臨檢之救濟規定:
主動提供救濟:對違法、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臨檢行為,應於
現行法律救濟機制內,提供訴訟救濟之途徑(包括賠償損害)。
實施臨檢應遵守之事項:
實施臨檢除勤務中發現符合臨檢要件對象外,應由警察機關規劃,不得
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盤查。
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應出示證件表明為執行人
員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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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撇開到底是不是在耍官威 也不扯那些甚麼警察國家
爭點在於 警察這樣子有沒有違法
警察是公務執法人員 當然要依法辦事
再來看相關法源依據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4條(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第6條(身分查證)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
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第29條(異議)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
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
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
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大法官會議解釋535號 https://goo.gl/KPkMX4
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
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
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
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
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
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535號 我只節錄片段 完整詳細點連結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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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整理一下 警察要盤查
首先 不能隨意地點 自己想盤查就盤查 如有指定場所 也要公告
第二 盤查前 一定要先跟民眾講 自己的身分 以及為何要在這個地點盤查
還有 盤查該民眾的原因
至於爭點 是為什麼盤查他 你今天在車站看到5.6個警察在那邊抖
你不會看一眼? 還是下午穿藍白拖 這樣很可疑?
今天論事不論人 不管他有沒有耍官威
條文上的合理懷疑 不是警察自己主觀說的算 是要服以大眾之客觀合理懷疑
也許你會覺得 喔阿給他看一下身分證是會死喔?
問題來了 當不當盤查不受限制
就可以達到 制裁 報復 羞辱 等功能
今天警察 跟你講 我覺得你這樣很可疑 就攔你下來
他隨便主觀認知 就可以限制你人身自由?
不是所謂的公共場合 也不是警察覺得有怪怪的就可以盤查
執法人員毫無法治概念
也不用在那邊公布數據說 在哪個點抓了幾個通緝犯 你把你隨便攔查的次數公布
丟出來啊 阿不對 先把影片前半段拿出來阿 阿不是依法行政
很多警察也只會講我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 幹 他連內容第幾條在講三小都不知道
還有臉說依法行政
喔 結束一下 不是不行盤查 就是要依規定來做
作者: dayaju (艾草)   2017-03-20 23:39:00
不能盤查大官 民眾可 懂?
作者: kevin820308 (fdsfssdas)   2017-03-20 23:40:00
公告什麼?你從哪條看出來指定場所要公告
作者: s81048112 (**********已加密)   2017-03-20 23:41:00
1樓腦補 他當下說是主委 廠廠
作者: r89556 (pachuching)   2017-03-20 23:41:00
指定場所有說要先公告的法律在哪裡?
作者: grimma04743 (grimma)   2017-03-20 23:41:00
所以李聲明異議 警察自知理虧離去 沒繼續盤
作者: kevin820308 (fdsfssdas)   2017-03-20 23:42:00
警職法6條6項根本沒規定公告,自己加法條
作者: dorydoze (dorydoze)   2017-03-20 23:43:00
那六項有但書阿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
作者: kevin820308 (fdsfssdas)   2017-03-20 23:43:00
但書:其指定應由警察機主管長官為之。公告?
作者: rrr518 (理沙)   2017-03-20 23:43:00
公告在哪啦?亂么吉?
作者: r89556 (pachuching)   2017-03-20 23:44:00
公告在哪裡啦
作者: chong17 (ken)   2017-03-20 23:44:00
1樓腦袋有洞嗎?腦殘嗎?
作者: dorydoze (dorydoze)   2017-03-20 23:44:00
李這三項都不符合阿,然後拿抓通緝犯來說最也好笑
作者: bunbunblue (徹)   2017-03-20 23:45:00
就條子判斷錯誤呀
作者: mnhyuiop (魔力紅)   2017-03-20 23:45:00
鴿子不知道自己理虧,會逃走?
作者: kevin820308 (fdsfssdas)   2017-03-20 23:45:00
這篇整理大部分正確,但不要亂加甚麼公告
作者: mnhyuiop (魔力紅)   2017-03-20 23:46:00
會不敢查就是因為自知沒理啊,不然你以為鴿子是素的啊
作者: rrr518 (理沙)   2017-03-20 23:46:00
帶風向文就是這樣,大部分對的加一個錯的騙騙懶得看內文的
作者: dorydoze (dorydoze)   2017-03-20 23:47:00
除非警察有線報啦~~~不然根本不是必要的盤查
作者: kevin820308 (fdsfssdas)   2017-03-20 23:47:00
應該改成警察不得任意公共場所盤查,除警機主指定之
作者: wei941019 (逸)   2017-03-20 23:50:00
所以李到最後是怎樣?有被帶回派出所還是就讓他走了?
作者: rrr518 (理沙)   2017-03-20 23:50:00
6-6有說主管啊
作者: dorydoze (dorydoze)   2017-03-20 23:51:00
ott表示其實我還蠻希望李有被押走~~這樣事情可以鬧更大
作者: wei941019 (逸)   2017-03-20 23:52:00
ott被留24小時的社維法已經刪除了,不要再ott了
作者: RonaldBBS   2017-03-20 23:57:00
誰會把你押走,你滿口法律一付不怕去警局樣警察常常就不懷疑了
作者: lapetos (latt)   2017-03-20 23:57:00
9.2看不懂你這篇
作者: winter0723 (啾)   2017-03-20 23:59:00
推你,我從早上跳針到現在,就是在講同個道理,能讓多點人知道這個事實最好,不管他認不認同,起碼能自己去判斷,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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