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urrry (南港李國毅)
2017-03-21 00:31:59安
國毅我想問
保大員警盤查李民一案
用的是警職法6-1還6-6
6-1怎麼看都違憲
所以應該是6-6?
更
感謝j大我了解6-6了
但我想督察室應該還是用6-6解套
可能公文補好了?
或是真的就有專案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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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imjack (鳳梨田ㄈㄓ)
2017-03-21 00:33:00警局說用6-6就是6-6阿 反正行政規則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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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ovoso (柴犬高速螺旋)
2017-03-21 00:34:006-6也不符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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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ncil (早睡早起身體好)
2017-03-21 00:35:006才明顯違憲
作者:
zeumax (煙灰缸裡的魚)
2017-03-21 00:35:006 是指示公共場所這條有爭議警察已經說是隊長指示的臨檢場所了
作者:
panex0845 (胖克æ€)
2017-03-21 00:37:00指示公共場所也沒公告 要不說我家騎樓也是指定公共場所
作者:
zeumax (煙灰缸裡的魚)
2017-03-21 00:37:00釋535表示不能隨時隨地任意盤查,但哪些保警是在隊長指示下在那邊執勤
作者:
panex0845 (胖克æ€)
2017-03-21 00:38:00反正死老百姓死無對證嘛 說公共就公共 大人快鍘他
作者:
council (早睡早起身體好)
2017-03-21 00:39:00隊長指示比大法官指示還要大就對了以後找隊長當大法官就好啦 指示一下勝過釋字535
作者:
zeumax (煙灰缸裡的魚)
2017-03-21 00:39:00指示本來就並不需要公告,但可能需要公文明確證明,但他們
叫大法官再來解釋警職法第6條有沒有違憲丫有就刪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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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89556 (pachuching)
2017-03-21 00:39:00哪個法條說要公告的
作者:
zeumax (煙灰缸裡的魚)
2017-03-21 00:40:00警職法是用釋535下去定的,而且釋535基本是提供救濟而已
指定公共場所也要有書面證明吧,不是任意一句有指定就可以。
作者:
zeumax (煙灰缸裡的魚)
2017-03-21 00:43:00車站自從出鄭捷案之後,中央就要求保警配合進駐,不然本來都只是市政府警察局或捷運警察局的工作
作者:
panex0845 (胖克æ€)
2017-03-21 00:43:00你不公告明確的指示公共場所 我怎麼知道是真的假的 照隊長的邏輯 乾脆把第六項改成 各轉運站得任意實施盤查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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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gieman (Let the Right One In)
2017-03-21 00:44:00指定公共場合你至少要貼布告告知民眾此處列重點盤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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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gieman (Let the Right One In)
2017-03-21 00:45:00共場所 就像以前的危樓公告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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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qnine ( )
2017-03-21 00:45:00大概以前指定過一次就算有指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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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tog (...)
2017-03-21 00:46:00至少要有內部公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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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umax (煙灰缸裡的魚)
2017-03-21 00:46:00清楚當然最明確最沒有爭議
指定地點是會變的吧,不然路上臨檢站也不是每次都同個
勤務表上寫如果是蓋你服勤單位警察機關首長章可以 其他人不可以例如大隊長像保安總隊就要總隊長的章 勤務表不會蓋他的章就不行要另外有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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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umax (煙灰缸裡的魚)
2017-03-21 00:54:00大隊長就已經是保一的指揮官級了,5中隊勤務表應該只有到中隊,大概連級長官批衛哨已經很合理了
第6條的警察機關首長 大隊長不是保安總隊的機關首長怎可以
是主管長官哦,就是分局長以上的就算是了包含保安總隊大隊長哦j大可以先去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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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an (Hello)
2017-03-21 00:59:006-6沒有指定地點啊,現場要有明確告示指定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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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gos (Big doge is watching u)
2017-03-21 01:09:00我有主官指定 就不是「隨地隨時隨意查」啦 過關~ 爛法一條
wei大看你這麼一說我還以為我記錯特地去查保1總隊的機關首長沒有大隊長 1個總隊長 2個副總隊長 1個主任秘書不過也有可能是我不清楚還望指正所以這個新聞警政署要澄清根本不需要說那些543 只要把公文拿出來 事情就解決查到了 大隊長是機關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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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ostar (澎湖小雲雀)
2017-03-21 01:2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