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盤查問題 北市警督察室:警員無違失

作者: LewisRong (陳金鋒世代)   2017-03-21 00:46:21
法規名稱:警察實施臨檢作業規定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090年12月18日
三、對場所實施臨檢之標的、要件:
(一)標的:
1.公共場所:指車站、機場、碼頭、港埠等。
2.交通工具:指供人、動物及貨物運行之載具。如車、船、航空
器等。
3.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如商店、娛樂場所、加油站、理容院、休
閒中心…等營業處所。
4.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
※ 引述《GoogleDocs (Google文件)》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三立
: 2.完整新聞標題:
: 李永得穿「夾腳拖」遭盤查 北市警督察室:警員無違失
: 3.完整新聞內文:
: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昨天(19日)穿著拖鞋到住家附近、台北轉運站內超商買東西,卻遭
: 到台北市保安大隊警員盤查,雙方爆發衝突,事後他不滿在臉書發文砲轟「台北市何時
: 變成警察國家?」經過台北市警局督察室初步調查,確認當時攔查李永得的警員沒有違
: 失。
: 台北市警察局表示,事發後督察室調閱轉運站監視器與員警身上的密錄器,盤查過程中
: 警員態度和緩,且轉運站為保安大隊規畫內的治安巡查熱點,在轉運站內攔查於法有據
: ,警員依規定執勤,最後也無實質盤查,初步調查結果認定警員無違失。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235433
: 5.備註:
: 督查結果出來了,查無不法。關鍵在於,轉運站是被指定的公共場合,
: 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
: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 五、滯留於應有停 (居) 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居) 留許可者。
: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 第六款,是完全符合的,因此合法。
作者: jungle01   2017-03-21 00:48:00
下面的實況舉例怎不貼 不敢貼?
作者: hiimjack (鳳梨田ㄈㄓ)   2017-03-21 00:48:00
第六款還有“指定”兩個字 不然只要警察在車站 想查誰就查誰
作者: RonaldBBS   2017-03-21 00:49:00
這是臨檢盤查發動的標的不是發動的要件
作者: jullei (cat tail)   2017-03-21 00:53:00
錄音裡警察有說明盤查原因是大隊長指定的公開場合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17-03-21 00:53:00
所以那位小蝦米是在執行臨檢勤務嗎?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17-03-21 00:56:00
保安大隊的大隊長就最高層級了我原本還以為大隊長沒多大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3-21 00:57:00
就算是口頭指定,還是要證明是事前哪位長官何時指定如果一句有口頭指定就能當理由,那形同架空警職法
作者: violetking (夢想就在前方(♂))   2017-03-21 01:18:00
講了你認識???
作者: imega (哎妹嘎)   2017-03-21 01:42:00
請支持立委修法,收回警察盤查的權力!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