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李永得風波》535號釋憲案曾闡明: 盤查

作者: KanoEikou (A MAN B MAN イケMAN)   2017-03-21 04:59:58
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完整新聞標題:
李永得風波》535號釋憲案曾闡明: 盤查應有明確客觀事實
3.完整新聞內文:
2017-03-2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警察能不能在路上隨便攔人盤查、看證件?律師陳敬暐指出,
警察不可漫無理由,甚或以衣著不整、穿拖鞋、瞪警察為由而任意盤查路人,否則就是濫
權、違反比例原則,逾越必要的程度。
律師:警方作法違反比例原則
陳敬暐說,2001年大法官釋憲535號認為,警方臨檢的規範不明確,臨檢的手段不論是路
檢、取締、盤查、檢查,都屬對人或物的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與隱私
權,應遵守法治國家警察執勤的原則,臨檢的要件、程序以及人民對違法臨檢行為的救濟
,都應有法律的明確規範,才能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的精神。立法院也因應這項釋
憲,訂立「警察職權行使法」。
但警察職權行使法中,對警察查證民眾身分的要件,立法者僅用「合理懷疑」有犯罪等的
模糊之不確定法律用語,並沒有訂立明確的認定條件,陳敬暐認為,535號釋憲案闡明,
警察人員對「人」的臨檢,因牽涉人身自由,要求更為嚴格,警方應舉證更明確的客觀事
實,來證明已達「致生危害或有產生危害之虞」的程度,警方要有客觀上90%的相當理由
,比如疑犯看到警察轉身就逃,或刻意轉頭閃躲,才能對當事人實施盤查臨檢,而非僅憑
低度的合理懷疑。
至於對「場所」的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客觀上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處
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陳敬暐解釋,理論上大約要有5、60%的合理懷疑,比如聞到車
內有刺鼻異味,即可合理懷疑藏有毒品,才可臨檢。
不能因穿拖鞋、長得醜就盤查
陳敬暐認為,目前警職法的盲點在於,「相當理由」仍流於抽象而不具體,警方應將過往
的辦案經驗,量化整理一套具體的認定、舉證標準,讓基層警察有所依循,路人衣著不整
潔、穿拖鞋、長得醜、看不順眼,都不應是盤查的理由,雖然通緝犯3個字不會寫在臉上
,「但心裡有鬼的人會瞪警察嗎?神情慌張,眼神閃躲、飄忽才合理吧!」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087345
5.備註:
推 ImBBCALL: 今天就一堆白痴說警察違法03/21 00:10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16-03-21 00:10:00
今天就一堆白痴說警察違法
作者: uhmeiouramu (優文老祖)   2017-03-21 05:03:00
館長在嘴R
作者: kutkin ( )   2017-03-21 05:04:00
簽名檔....
作者: janhon (海牛)   2017-03-21 05:04:00
瞪警察就說你心理有鬼,不瞪警察就說你心虛不敢看
作者: Octavius1202 (GG Din嘎~)   2017-03-21 05:06:00
等等會有人來跳針說阿那場所早就指定過了blablabla
作者: HoshinoAsuka (ほしのあすか)   2017-03-21 05:07:00
等會會有人說6-6是在釋憲535後的 故無效
作者: BOOS0103 (台灣MAN)   2017-03-21 05:08:00
兒時曾因穿木屐去搭火車 在售票口被硬拉進桃火派出所恐嚇。
作者: Octavius1202 (GG Din嘎~)   2017-03-21 05:09:00
我看乾脆指定全台灣都是臨檢區好ㄌㄚ 釋字是什麼洨
作者: BOOS0103 (台灣MAN)   2017-03-21 05:09:00
那位警察還說要叫外面的計程車司機打我同學就只因為穿木屐
作者: MeShuKuMo56 (袂修幹某嗚囉)   2017-03-21 05:10:00
鄭捷怎麼沒盤查到帶刀 ???保放大隊???
作者: SammySosa (小熊隊砲哥)   2017-03-21 05:11:00
你是故意找新聞秀簽名檔的吧?
作者: MeShuKuMo56 (袂修幹某嗚囉)   2017-03-21 05:12:00
桃園不ey 外省人生的小孩子多
作者: Octavius1202 (GG Din嘎~)   2017-03-21 05:14:00
BOOSO103苦主拍拍QQ
作者: mio1987   2017-03-21 05:19:00
啊就看警察心情的...肥宅倒是不用擔心被盯上啦
作者: summerkof (海平線)   2017-03-21 05:21:00
是沒違法阿 因為警察沒完成盤查手續就讓他們走了
作者: imega (哎妹嘎)   2017-03-21 05:23:00
紅明顯。請支持立委修法,收回警察盤查的權力!
作者: BJkiN (小姐不要...夫人在看)   2017-03-21 05:23:00
腦殘李自己對號入座,頗ㄏ。本版人權鬥士比橡膠槍更會延伸
作者: focoket12 (小肥紅)   2017-03-21 05:25:00
2001年釋憲又怎樣,16年過去了!重新再釋憲一次看看
作者: MeShuKuMo56 (袂修幹某嗚囉)   2017-03-21 05:26:00
憲法如果真的有用 馬19不會跟習大大握手 連爺爺不會去參加閱兵
作者: tamama000 (肥肥宅2.0 花天狂肥肉中)   2017-03-21 05:38:00
在535後那就是沒牴觸阿幹 不然李去打官司後申請釋憲
作者: dream2 (假猛真龜流)   2017-03-21 05:39:00
以後盤查猥瑣肥宅就對惹
作者: CGZB (ZB)   2017-03-21 05:51:00
警察的客觀事實跟平常人的客觀事實很不同吧?想知道為何穿得破爛不能當做盤查原因?今天沒錢的才會挺而
作者: bof (薔薇與喬麥田)   2017-03-21 05:52:00
平常人的客觀事實:穿拖鞋,看了警察一眼警察的客觀事實:穿拖鞋,看了我一眼林北不爽
作者: CGZB (ZB)   2017-03-21 05:53:00
走險,有錢的人會嗎?另外被通緝的通常是過的好還是不好
作者: bof (薔薇與喬麥田)   2017-03-21 05:53:00
嗯嗯 真的很不同
作者: CGZB (ZB)   2017-03-21 05:54:00
很明顯的,應該是不會比平常人好,那穿著簡樸難道不會是被通緝者的共通點之一?
作者: koreawargod (高麗戰神金正恩)   2017-03-21 05:56:00
我不承認流亡政府偽憲法
作者: CGZB (ZB)   2017-03-21 05:56:00
是的,你無法推論出穿著簡樸=壞人,但你也無法從任何外觀上的特徵推得 某特質=壞人。這樣的話只要不亮刀亮槍亮毒壞人只要避開任何已公告地點,無顧忌的提升可移動範圍
作者: BoBoooM (蹦蹦)   2017-03-21 05:58:00
倒果為因
作者: CGZB (ZB)   2017-03-21 05:59:00
要打個比方的話,就像是玩刺客教條吧你只要不要進入restrict area,不亂殺人, NPC根本拿你沒皮條
作者: bof (薔薇與喬麥田)   2017-03-21 06:01:00
加油喔 鄉民的幻想世界無邊無界
作者: CGZB (ZB)   2017-03-21 06:02:00
哪裡不合理說說看,你可以說服我啊這是增加你立場支持好機會
作者: salinia (as)   2017-03-21 06:03:00
還在535 XD
作者: dream2 (假猛真龜流)   2017-03-21 06:04:00
衣著OX的應該有很高機會被黃琪詐騙
作者: FastGunMan ( )   2017-03-21 06:07:00
可疑中年伯伯在轉運站穿拖鞋和回頭看警察,手上拿一紙袋
作者: theword (111)   2017-03-21 06:08:00
那壞人只要穿得人模人樣 像台中之前出殯的黑道一樣 穿西裝開名車 一樣可以無顧忌的提升可移動範圍
作者: Orzer (按☯KMT)   2017-03-21 06:14:00
遇到平民就臨檢,遇到統促黨就龜縮,廠廠
作者: CGZB (ZB)   2017-03-21 06:16:00
如果可以用外觀特徵推論的話,就可以增加很多選項了啊你可以統計罪犯的穿著、表情、特徵,說不定可以用上機器學習把判斷盤查與否交給機器去辨識,那就會公正的多
作者: richjf (jeff)   2017-03-21 06:18:00
豬油要帶風向了嗎?
作者: theword (111)   2017-03-21 06:18:00
那要不要寫個可疑外觀sop ??機器辨識 = = ?? 你認真的嗎 ......
作者: DomainT (DomainT)   2017-03-21 06:20:00
PUSH
作者: great5566 (偉大的5566)   2017-03-21 06:23:00
記者解釋釋憲?釋憲後不就訂了個法嗎 就是看那個法那現在立委快點修法啊 幹
作者: CGZB (ZB)   2017-03-21 06:28:00
應該是不容易拉,畢竟要電腦去判斷動作,而非靜態圖像難的就是可疑外觀不一定能被文字化,你用Neural training歸類一個物品,中間的過程沒有人知道是怎麼判斷的
作者: asd45674100 (asd45674100)   2017-03-21 06:30:00
違法不違法是法院說的 你以為是你看看條文就能定義出來喔 下次看到警察你可以挑戰看看 看會不會被帶回去查證 八卦仇警也不意外反正也沒活在現實生活台灣治安靠的是多少這種才抓通緝犯 自以為的法律人頗呵
作者: theword (111)   2017-03-21 06:32:00
什麼中間過程 = = 不就演算法弄得 你對科技的幻想太浮了台灣要是真開發出這種系統 大家也不用吵了 這比google的深度學習跟美國警方做的犯罪防治網都還先進30年 ;;;; 直接開專利等著印鈔票吧 = =
作者: CGZB (ZB)   2017-03-21 06:35:00
不是不知道中間過程,而是沒有人能夠口述為什麼權重這樣分配
作者: roe1986630 (洛小龍)   2017-03-21 06:36:00
聽說日本有了 為奧運開發的 之前有新聞
作者: CGZB (ZB)   2017-03-21 06:36:00
今天他可能瞪了警察,但他又做了另一件事 所以判斷成危險而另一個人雖然瞪了警察,但他做的是另一件,可能性就降低
作者: theword (111)   2017-03-21 06:37:00
...... 你要不要修一些基礎的計算機課程 .......
作者: CGZB (ZB)   2017-03-21 06:38:00
人類擬的SOP都只是線性的判斷,應該很難符合真實情況你說的是if else判斷式吧?Neural training不是這樣的演算法
作者: theword (111)   2017-03-21 06:41:00
....... 你還是腳踏實地講一些你了解的東西吧 ;;;
作者: CGZB (ZB)   2017-03-21 06:43:00
只是提出一個可能方向,給機器判斷不加入人類情感 應較客觀
作者: rvds (33)   2017-03-21 06:43:00
自由不意外 努力帶風向 這次和三立對槓膩
作者: xx3877 (@_@)   2017-03-21 06:45:00
阿不就放李走了 這邊一堆腦殘是怎樣他是被帶走拷問了嗎 唯恐天下不亂欸
作者: theword (111)   2017-03-21 06:46:00
google無人車上路目前也不涉及道德兩難選擇題 你要做的東西比阿湯哥演的關鍵報告還要更糟糕
作者: ewolf (躍動する殘忍な嘲笑)   2017-03-21 06:50:00
那大法官怎麼不乾脆訂個盤查標準
作者: CGZB (ZB)   2017-03-21 06:51:00
也不是說你被電腦判斷出有危險就要被關了 看你怎麼用而已
作者: taikonkimo (太公)   2017-03-21 06:53:00
到時候會說 我不看警察也有事 又要有爭議了 訂越細
作者: theword (111)   2017-03-21 06:53:00
"看你怎麼用"不就是加入人類情感嗎 你前面又說給機器判斷
作者: CGZB (ZB)   2017-03-21 06:53:00
現在其實已經有盤查標準,不過你訓練的不是類神經而是人腦不過人是主觀的動物可能夾雜情緒在裡面,所以不被信任這機器只是用來判斷“要不要盤查”而已啊,在這點上是客觀的
作者: takeyourtime (鐘點戰)   2017-03-21 06:55:00
支持警察看你眼神穿著不對就可以在街上把你攔下來的腦殘奴民趕快送香蕉給警察
作者: CGZB (ZB)   2017-03-21 06:56:00
而你後來被拿來用成被判斷成危險就要關,那就不是正確用法
作者: takeyourtime (鐘點戰)   2017-03-21 06:57:00
CGZB你說的東西真的很糟糕,你沒看過關鍵報告?
作者: theword (111)   2017-03-21 06:58:00
所以問題不是一樣嗎 = = 你依據什麼選擇要不要相信機
作者: jiayuan (jiayuan)   2017-03-21 06:58:00
黨證即客觀
作者: theword (111)   2017-03-21 06:59:00
器 ? 你要不要再寫一個判斷機器判斷值不值得相信的機器判斷 ??
作者: CGZB (ZB)   2017-03-21 07:00:00
不太懂,如果被判斷成危險,那警察就上前盤查看有沒有危險啊判斷有潛在危險,那下一個動作就是去確認真實,沒再判斷一次
作者: theword (111)   2017-03-21 07:02:00
你講的東西已經是這議題的步驟外了 大家就是在討論依據什麼東西去做盤查 而不是確定有危險後的盤查抓起來關或是其他處置
作者: CGZB (ZB)   2017-03-21 07:05:00
很多人懷疑警察無法客觀判斷是否有潛在危險吧
作者: theword (111)   2017-03-21 07:06:00
所以你那句"而你後來被拿來用成被判斷成危險就要關" 就顯
作者: arcysaint (allensaint)   2017-03-21 07:06:00
白痴跟低智商歹徒才會在警察面前曝露客觀犯罪事實好嗎
作者: CGZB (ZB)   2017-03-21 07:06:00
依據的東西就是那台機器,不然你能口述的外觀都會有例外不是
作者: theword (111)   2017-03-21 07:07:00
大家就是在討論依據什麼作盤查 而不是你用黑科技做出的神奇機器打死盤查問題 再去做處置 = =
作者: CGZB (ZB)   2017-03-21 07:08:00
我那段是在說機器本身是客觀的,要怎麼用不是
作者: theword (111)   2017-03-21 07:09:00
所以說要怎麼用的時候是不是一樣有人類因素參雜在裡面 ?
作者: CGZB (ZB)   2017-03-21 07:09:00
我前面就有提到喔,任何外觀你都無法得出 某特質=危險
作者: CGZB (ZB)   2017-03-21 07:10:00
你就只用在隨機判斷盤查上,那他就沒有人為因素啊
作者: karta018 (石頭先生)   2017-03-21 07:10:00
眼神迴避,那警察也得有拍到他眼神迴避啊,不然抓了也是在那邊你有我沒有,然後民眾到底有沒有拒絕盤查的權利?也請不要一直拿以前被惡警盤查的例子來護航,現在既然都有佩戴攝影機,那你認為執法過當就去申訴,就算他說影片遺失也是會被懲罰,個人是認為這件事對警方士氣的打擊
作者: theword (111)   2017-03-21 07:10:00
那之後要怎麼用的問題一樣可以套任現在的盤查議題問你 要怎麼用才會客觀 ?
作者: CGZB (ZB)   2017-03-21 07:11:00
我認為的客觀與否,是指你的判斷是否加入情感,被看了一眼不爽,或者那個人剛好是你的仇家,又或者不同種族
作者: theword (111)   2017-03-21 07:12:00
所以說你的神奇機器及其客觀的確認有危險要盤查 那之後的要怎麼用的客觀判斷依據又是什麼 ?
作者: CGZB (ZB)   2017-03-21 07:13:00
他身上有沒有危險器械,是否被通緝
作者: theword (111)   2017-03-21 07:14:00
不是這個 是你之前所講的你覺得有危險就抓去關 這樣就是錯誤的 那這裡面又要如何判斷才會客觀呢 ?
作者: CGZB (ZB)   2017-03-21 07:15:00
沒辦法預防思想犯拉,沒那麼行,只是代替警察判斷的過程而已
作者: theword (111)   2017-03-21 07:16:00
所以我在問你盤查之後的處置要怎麼做才會客觀阿 lol
作者: mow1982   2017-03-21 07:16:00
警察沒長眼。大官是你可以盤查的嗎?太不尊重!!
作者: CGZB (ZB)   2017-03-21 07:16:00
還是要依靠警察當下有沒有查到非法物品跟非法身份 來抓人最客觀的當然就是身上有沒有非法物,思想犯不能抓啊 沒證據
作者: hongtm (台灣加油)   2017-03-21 07:17:00
說穿了就是大官被查不爽
作者: theword (111)   2017-03-21 07:17:00
那所謂客不客觀 依據的東西是不是犯罪事實 ??
作者: CGZB (ZB)   2017-03-21 07:18:00
是的 是犯罪事實
作者: theword (111)   2017-03-21 07:19:00
所以你認為盤查時可以依據長相或穿著等非犯罪事實來作為
作者: MasamuneDate (伊達政宗)   2017-03-21 07:20:00
不承認流亡政府的偽憲法XDDDD,建議流亡政府還可以不用承認支那閩南人的公民身份,退他稅再趕出台灣
作者: theword (111)   2017-03-21 07:20:00
審核條件 ?
作者: sazdj (大安金城武)   2017-03-21 07:21:00
問題是覺得可疑的人 多是憑經驗用法律規範要查什麼特徵的話 準備犯罪的人可以避開呀
作者: taiwan009 (009)   2017-03-21 07:21:00
釋字535是說有干涉人權的臨檢要有法律依據,後來就有警職法當依據啦,李永得這次還只是單純的盤查而已
作者: CGZB (ZB)   2017-03-21 07:22:00
如果你依照犯罪事實,那你只能在案發現場逮補罪犯
作者: taiwan009 (009)   2017-03-21 07:22:00
警察根本沒用強制力
作者: AxelGod (Axel)   2017-03-21 07:22:00
眾肥宅崩潰
作者: CGZB (ZB)   2017-03-21 07:23:00
你的盤查將流於形式,除非盤查地點就將是案發現場,否則無法
作者: theword (111)   2017-03-21 07:23:00
所以回到原點啦 你都覺得犯罪事實是客觀與否的判斷基準
作者: theword (111)   2017-03-21 07:24:00
大家就是在討論盤查依據非犯罪事實到底有無問題阿 lol
作者: kaodio (WOLRD)   2017-03-21 07:24:00
律師而已 你有督察室 柯P大嗎 人家都說依法行政了zzzzz
作者: CGZB (ZB)   2017-03-21 07:26:00
那我認為否沒有問題。你不可能在現場看到犯罪事實才盤查啊
作者: HappyKH (KH)   2017-03-21 07:26:00
簽名檔那個是來秀下限嗎
作者: PlayPtt (α+β=γ)   2017-03-21 07:26:00
大膽 督X室已背書無不法盤查 豈是小小535可阻卻
作者: CGZB (ZB)   2017-03-21 07:28:00
這要回去探討為何警察不能隨便盤查的原因,因為會被政權利用被拿來當作鏟除異己,並增加脅迫讓你知道有人在盯著你這樣但如果政府不能藉由影響警察判斷是否盤查 來達到此目的那就不會有警察盤查被有心人士利用的情形。
作者: JuiFu617 (小夫)   2017-03-21 07:31:00
依照鄉民的邏輯,警察最好當人形立牌,都不會有錯
作者: steven211 (默)   2017-03-21 07:32:00
太好了 以後都當人型立牌
作者: theword (111)   2017-03-21 07:33:00
愈扯愈遠 所以你最後還是認定警察可以依據長相穿著或其他
作者: JuiFu617 (小夫)   2017-03-21 07:33:00
那麼好判斷,支持只要盤查到良民警察就自動離職
作者: theword (111)   2017-03-21 07:34:00
來做盤查囉 ? 來前面那神奇機器其實可以不用做 XDDD
作者: JuiFu617 (小夫)   2017-03-21 07:35:00
法律面一堆法律用語自以為是,實際執行面又是一回事
作者: fantasibear (布穀熊)   2017-03-21 07:36:00
這點剛好警察沒有 哈哈哈哈
作者: CGZB (ZB)   2017-03-21 07:36:00
沒有啊,要切斷有心人影響警察盤查動機,就要客觀標準
作者: theword (111)   2017-03-21 07:36:00
因為其實你根本不在意客觀與否 而是在意現場的犯罪有沒有
作者: vykxtoz (雲)   2017-03-21 07:37:00
這個律師發言前有去看警職法嗎?依第四條人民得拒絕,李已經拒絕了而且警察並未“強制”盤查,何來警察違反比例
作者: CGZB (ZB)   2017-03-21 07:37:00
但客觀標準無法被條列出來,就只好訴諸演算法分辨危不危險
作者: JuiFu617 (小夫)   2017-03-21 07:37:00
客觀事實(穿著,眼神,行跡)加主觀判斷且行經指定公共場所為何不能查證身分
作者: theword (111)   2017-03-21 07:38:00
"被預防" 在這效率下多盤查來防制犯罪對你而言遠比客不客觀重要多了 魚與熊掌不可兼得 你不能想搞成關鍵報告那樣 另一方面還要輿論說你客觀 ;;;
作者: CGZB (ZB)   2017-03-21 07:40:00
在我幻想出來的技術下,預防犯罪與客觀判斷可以並存
作者: akway (生活就是要快樂)   2017-03-21 07:40:00
呵呵 一堆人馬英九上身 先預設你會違法就監聽你 沒做虧心事 不怕被監聽
作者: JuiFu617 (小夫)   2017-03-21 07:40:00
客觀標準到每個人主觀上又是另一種客觀,你的客觀並不等於他的客觀,你的主觀也不等於他的主觀,尤其是身分查證這種侵害自由法益較小的發動要件
作者: CGZB (ZB)   2017-03-21 07:41:00
機器就是用來切斷有心人主觀影響警察盤查動機,讓盤查客觀
作者: JuiFu617 (小夫)   2017-03-21 07:41:00
我是建議研發一套預防犯罪人臉辨識系統,現在流行科技辦案
作者: theword (111)   2017-03-21 07:41:00
並沒有 即使在你那神奇科技的世界 處置一樣要靠人的判
作者: theword (111)   2017-03-21 07:42:00
斷 所以我才一直問你要不要再寫一個判斷AI 還是乾脆做一整隻機器警察部隊 ??
作者: CGZB (ZB)   2017-03-21 07:43:00
處置不用經過判斷啊?他人身上有沒有內藏犯罪事實?很客觀啊沒刀沒槍沒毒,沒被通緝,那就放啊,這沒有經過警察判斷
作者: theword (111)   2017-03-21 07:43:00
所以說 "預防沒有顯現犯罪事實的罪犯去犯罪" 這關鍵報告
作者: CGZB (ZB)   2017-03-21 07:44:00
而是現在這一刻的事實。
作者: theword (111)   2017-03-21 07:44:00
不就演給你看過了 = =你也可以去讀一下黃世銘案
作者: CGZB (ZB)   2017-03-21 07:45:00
這不一樣,關鍵報告裡的事“預測”你會去犯罪而這裡的是“調查”你有沒有犯罪,你不該帶槍你卻帶了
作者: gutalic (step up my game)   2017-03-21 07:46:00
長的醜也是有人權
作者: CGZB (ZB)   2017-03-21 07:46:00
那這當下你“已經”犯罪,而非尚未犯罪,當然客觀抓你
作者: milk250 (牛奶好喝)   2017-03-21 07:47:00
以後抓抓闖紅燈就好了啦 多餘的事不要做
作者: CGZB (ZB)   2017-03-21 07:47:00
如果你只有兩顆拳頭要去揍人,那只有關鍵報告裡才有辦法抓
作者: theword (111)   2017-03-21 07:47:00
你要用新名詞"調查"了嗎 lol 你往上看推文你自己講"預防沒有顯現犯罪事實的罪犯去犯罪" 你不能下面推文就
作者: CGZB (ZB)   2017-03-21 07:48:00
在我的條件下就只能放你去惹。思想犯不在探測範圍內
作者: theword (111)   2017-03-21 07:48:00
當這句沒講過阿
作者: CGZB (ZB)   2017-03-21 07:49:00
我還是預防了他去犯罪啊,他帶槍可能去殺人,我預防了他殺人但不代表他之前沒犯持槍械罪吧?防止下個罪,調查現在有無罪
作者: theword (111)   2017-03-21 07:51:00
這裡又錯了 你都想抓他的客觀犯罪事實 那他當下犯的是
作者: CGZB (ZB)   2017-03-21 07:51:00
我論點沒改變過,可能一行一行字太難表達清楚了
作者: theword (111)   2017-03-21 07:52:00
槍砲彈藥管制條例 而不是他根本還沒做的殺人事實 所以說你的邏輯謬誤是在你一職享用客觀犯罪事實來將犯人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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