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nazo (地頭蛇蛇)
2017-03-21 11:58:14各位精通法律的大大尼們好
小魯一直有一個疑問,就是警察先生
一直強調說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6款: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是合法的。
我就在想,萬一我跟四叉在床上打桌遊的時候,
警察先生突然闖進來說這是指定公共場所要臨檢怎麼辦?都被看光光惹>///<,於是又再跑回去看,剛好發現下面那一項有寫到: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s
又發現新聞有報導
台北市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第5中隊長陳豐盛表示,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台北轉運站是經由大隊長核准的重點治安區域,也是依據此法律條文精神,在車站內執行安維勤務,並簽巡邏箱,因此依法有據、
並無不妥。
https://goo.gl/32n7jt
如果以下假設正確
保警大隊長=警察機關主管長官
台北轉運站及其周邊=
1.很常發生竊盜等案件,所以有維持重大安全必要
2.保警大隊長依職權指定為臨檢場所
是不是就可以推論說其實警察先生根本就是合法行使職權,而且跟釋字535和合理懷疑沒有任何關係?
有沒有這方面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