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法務部長邱太三打臉李永得 指警依法盤查

作者: akira911 (ビギナー Beginner)   2017-03-21 13:14:10
※ 引述《tt2 (批踢二代宅)》之銘言:
: [蘋果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70321/1080869/
: http://goo.gl/aRJWZF
: 【有片】法務部長邱太三打臉李永得 指警依法盤查沒問題
: 2017年03月21日12:18
: 法務部長邱太三今召開記者會說明檢察官改革方向,會後媒體請邱太三評論客委會主委李
: 永得遭警盤查事件,邱太三就說:「我以局外的法律人來看,這次事件在法制面上沒有什
: 麼問題,在執行面也沒有太大問題,而是技巧面的部分,值得警政署在教育訓練上將本案
: 作為教材。」等於支持警方依法盤查的做法,打臉李永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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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方向?邱只講了引號的內容,這內容就等於支持警方作法嗎?
當官兩個口,都很會說話。
回到邱的說法,
邱要不要說明一下什麼叫做執行面,什麼叫做技巧面。
要玩文字遊戲嗎?
最後面一段,邱自己都把法律所規定的要件說出來了。
邱大部長,怎麼不親自將李當下現場狀況,
以及你自己說的法律要件與相關條文的要件
一一檢驗來攝一次呢?
重要的論述過程不講,扯什麼執行面跟技巧面呢?
妳自訂者,你連盤查相關法律條文都不提,還提妳是什麼自定推動者。
另外曾在警大專門教授行政法與警察職權條例執行實務,
對於警方XX的態度,嘆氣到連寫文章都不想出來罵了。
什麼叫做警方的技巧面,有在社會走跳的都會知道,有需要講更明嗎?
這是你堂堂國家的法務部長可以這樣公開說是技巧面的東西嗎?
虧妳還是自定推動者,怎麼不詳細提警察盤查所涉及相關法律條文與內部函示文件呢
又法條不用,直接提最小侵害比例原則這些原理原則。
堂堂國家法務部長,公開一一檢驗相關法律條文與內部函示,都不敢提,不敢論述,
只會用用原理原則來搪塞,還需要當初妳自訂推動嗎?
屎尿都可以做環保再生能源了,妳自訂推動的東西,可以幹嘛?
妳無視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條文,虧妳還是堂堂國家的法務部長。
什麼東西都直接用原理原則,那妳當初還推動個屁啊。
直接寫那三個原則就好,還要立什麼法,寫那麼多,浪費墨水與紙張。
順便連行政相關法律也可以廢掉
民法也直接廢了,反正有誠實信用原則就可以了。
: 邱太三表示,當年制訂《警察職權行使法》時他是主要推動者,他認為警方攔檢時,依《
: 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要以侵害最小的方式,且符合目的和比例原則。
: 邱太三進一步說明,警察的確不是在任何公共場所都可以盤查,該場所必須經該管機關的
: 長官的指定,而大部分被指定的地方都是發生過犯罪,或者有發生犯罪之虞,為了要防止
: 犯罪,警方經過內部的程序做出指定,那就可以在該場所進行攔檢的工作,而台北車站應
: 該是合理的需要警察執行攔檢勤務的場所。
邱應該要求內政部出示文件,到底轉運站有沒有被指定,有沒有內部公文。
不要模稜兩可的字眼,你邱大部長說應該就"應該是"
: 不過邱太三也提醒,李永得事件中,警員執法需要加強技巧,因為警方盤查民眾時有沒有
: 到達《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的「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這個狀況
: 會與每個人的認知、理解和經驗上而有差異,因此邱太三建議警方應該把過去累積「人民
: 不爽」的案例,作為內部的教材,加強盤查技巧。(吳珮如、李奕緯/台北報導)
警方自己根本就搞不清楚自己哪邊有問題,還在屁什麼因為盤查抓到少案件。
盤查合法程序,跟事後結果論是兩回事。
不然,雷洛他媽的刑求上千人,然後破了幾個案子,所以刑求就合法?
還是說,他媽的被警察打一下又不會怎麼樣。
又屁社維法...
我承認,它就是我們邱大部長說的技巧面,鴿子演練""技巧面""的好遮蔽物。
底下有人要來說明一下 盤查 臨檢 搜索的差異嗎
要來說明所謂的口頭指定的母法是什麼嗎?條文是怎麼寫的嗎?
然後,有人要用一下我們堂堂邱大部長最愛掛在嘴上的原理原則來檢視一下嗎?
作者: j2squared (j2squared)   2017-03-21 13:17:00
他們說是就是,啥都不需要 結論就是都它們爽就好啦
作者: hihimen (aa)   2017-03-21 13:18:00
查壞人還要指定地點,那要不要上網公告呀
作者: chong17 (ken)   2017-03-21 13:18:00
不講關鍵點,就是有問題了,避開
作者: QQdragon   2017-03-21 13:18:00
5煞性侵虐死少女焚屍 二審改認無殺人犯意
作者: Royce (C'on Rogi)   2017-03-21 13:19:00
好煩喔,主流民意不也支持盤查嗎?這不叫民主叫啥,人權不該無限上綱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3-21 13:20:00
二樓把臨檢當刑事偵查喔XD 指定地點公告很好啊,如果要維護特定地區的安全,公告指定公共場所,讓壞人警愓甚至遠離不是更好
作者: hihimen (aa)   2017-03-21 13:21:00
原來公告地點就能抓到毒犯了........照覺青的說法,這一年在轉運站抓到400個犯人都不能抓了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3-21 13:22:00
所以才說你很有趣,臨檢偏向社會秩序維護,不是犯罪偵查,一個是對不特定人,一個是對特定犯罪的調查。
作者: hihimen (aa)   2017-03-21 13:23:00
你知道有多少犯人是隨機盤查抓到的嗎?
作者: chong17 (ken)   2017-03-21 13:24:00
績效有比菲律賓好嗎?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3-21 13:24:00
所以呢?有說不能臨檢嗎?可以啊,有合法理由就好
作者: mhlee (yuki forever)   2017-03-21 13:25:00
台灣左膠真心有病
作者: Mohism (墨者)   2017-03-21 13:26:00
人權違反民主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3-21 13:27:00
保大只講破案數,有多少人是臨檢抓到的還想請教,
作者: duo0518 (Kira)   2017-03-21 13:28:00
口頭指定就有效了 還在跳針公文
作者: dorydoze (dorydoze)   2017-03-21 13:30:00
毒犯最大宗明明是靠線報抓的~~靠盤查的都碼抓小咖抓小咖也只是塞監獄我只能說盤查跟本是柿子挑軟的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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