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enyangs (jenyangs)》之銘言:
: 更你娘的民進黨 更你娘的保護犯人的司法正義
: 當初說好的司法正義哪裡去了
: 現在通通上下都是你的人 把票通通投給你
: 更你娘的還是天天出現這種引起公憤的腦裁判決
: 到時在投民進黨的人通通都去給XXX
: 以下開放民進黨的9.2噓 幹
其實法官也無奈,因為他們也用盡各種辦法要幫犯人開脫
寫一堆他們自己都看不過去的理由,還要被罵恐龍法官啊~~~
所以個人建議,國家應該成立「可教化署」
「可教化署組織法」
第一條
為判定犯人可教化,特赦(設)可教化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凡被檢察官起訴死刑與無期徒刑者,案件接應移送本署審查。
第三條
凡學歷低於87個博士學位者,屬教育程度低落,對法律理解有限,應判定可教化。
第四條
凡年紀低於30歲者,因社會經歷不足,對法律理解有限,應判定可教化。
第五條
凡年紀介於30歲到65歲者,因肩負家庭重擔,應判定可教化。
第六條
凡年紀高於65歲者,為凸顯中華民國為人道國家,應判定可教化。
第七條
本署判定可教化者,各級法院不得宣告死刑與無期徒刑。
第八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九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
任第十二職等。
必要時,可遴聘殺人犯但已矯正之良民者優先聘任。
第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為民國10X年X月X日,但效力回溯到民國元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