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xzcb2008 (半醉半清醒的牛)》之銘言:
: 我們的政府官員真的有夠低能
: 又有夠沒擔當
: 這種沒氣度的政府,LP軟的跟棉花一樣
: 真的超可悲
: 廢核要公投??一例一休要轉彎
: 那我他馬的選妳來幹嘛
: 吃飯養貓???幹
因為法律規定就要公投啊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 民國 95 年 05 月 24 日 公布 )
第 11 條
本法第九條、第十條核定建議候選場址之公告,應於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
該場址所在地縣(市)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不受公民投票法第二條之限
制。經公民投票同意者,得為候選場址
這是低廢,高廢的處置還沒訂
有沒有95年的立委也是鄉民選出來的,訂了需要公投的法律現在才來抱怨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