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累】4周彈性工時有漏洞 勞工可連上24

作者: mdm (37.5度的愛情)   2017-03-22 00:25:21
※ 引述《lapetos (latt)》之銘言:
: 但廖強調,這是原本《勞基法》
: : 就規定的內容,和一例一休無關,這次一例一休修法也沒有對4周彈性工時做任何調整
: 。
: 彈性工時是以前的勞基法就有的法條
: 並不是dpp上台之後才有的東西
: 是幾十年以前就一直有的法條
: 是不是有很多笨蛋都只會看標題不會看內文?
: 難怪會容易被一群人渣傻傻帶風向
因為不是讀法律的,所以剛剛比對了法條。
關於2、4、8週彈性工時的第30條與第30-1條的確沒修到。
但一例一休是針對第36條修訂的!
解讀怕錯誤,只能貼出新舊法條。
新法條
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
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
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
,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舊法條
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好像是新法才有針對四週變形工時加以規定可以除外呢?
不知我有沒有看錯。
作者: pilifonbao (臺灣獨立)   2017-03-22 01:48:00
資進黨可以睜眼說瞎話,法條又怎樣
作者: Fiesta2010 (Fiesta)   2017-03-22 00:42:00
她說的應該是75年例假得於各周期內調移的函釋 已廢止
作者: Ashuya (亞修雅)   2017-03-22 00:30:00
乾脆每個行業都訂一個施行細則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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