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蘋果
2.完整新聞標題:
很故意!拜師後設攤在斜對面 判賠60萬
3.完整新聞內文:
台南市民易自雄在屏東墾丁大街向擺攤賣炸魷魚業者王義翔學習技術,雙方簽署協定一年
,易自雄若要設新魷魚攤,須經王男同意。不料,易男竟在合約期內,就在王男攤位的斜
對面設新魷魚攤,王男怒告對方違約,請求損害賠償。
台南地院法官認為,易自雄確實違約、違反競業禁止約定,判賠60多萬元違約金給王男,
全案可上訴二審。
一審判決書指出,原告王義翔與被告易自雄在2015年8月就合作擺攤販賣炸魷魚,分別簽
訂市場合作合約書及競業禁止合約書。王義翔負責提供生財機具,易自雄在墾丁大街商圈
擺攤。
王義翔主張,雙方在競業禁止合約中,約定易自雄要新設魷魚攤時,必須經他的同意,避
免市場過度飽和,合約期一年,如毀約或期滿未續約一年內,易男不得經營與他公司販賣
的相關商品,也不能向他人透露任何廠商資料、進貨成本、材料配方等營業秘密。
雙方約定,如果毀約要賠償每日營業額五十倍賠償原告,營業額計算則以被告向原告進貨
成本乘以三計算。
去年4月,易自雄片面終止合約,並在王男攤位的斜對面10公尺開設「魷魚大姑娘」,販
售與原店相同種類的商品,違反競業禁止合約規定。易自雄辯稱,「「魷魚大姑娘」不是
他的攤位,他是幫忙朋友出攤,他也不知道王義翔的商業機密,更不會洩漏給他人。
台南地院法官傳喚兩名證人,確認易自雄不只一次開車載新設魷魚攤的貨物到攤位上,被
告母親也常到新魷魚攤幫忙,證明易自雄與新魷魚攤有密切關係。
法官考量被告在合約期內,在同一商圈經營新魷魚攤,確是違約與違反競業禁止合約規定
,據雙方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方式,判易自雄必須賠償60萬7950元,全案可上訴二審。(辛
啟松/台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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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備註:
言而無信是謂____